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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委:《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内仔猪调运秩序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0-04-03

2020年4月3日,巫溪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规范县内仔猪调运秩序的通告》(巫溪府发〔2020〕5号,以下简称本通告),明确了县内仔猪调运的程序、销售程序、以及打击非法调运执法主体责任分工,现就该通告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通告的主要背景

2018年8月初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农业农村部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连续奋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切实规范我县仔猪调运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调运仔猪行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保障全县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本通告。

二、仔猪调运如何申请?具体程序是什么?

仔猪调运需要本人提出申请。具体步骤如下:

1.本人申请。由调运者凭身份证、户口簿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调运书面申请和书面承诺。

2.乡镇(街道)核实。由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现场核实(与调运规模相适应的仔猪隔离场所、调运者的资格审查、销售去向、有符合条件的仔猪运输车辆),出具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

3.县农业农村委审查备案。调运者凭乡镇(街道)核实意见书及附件。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仔猪调运证、仔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重庆市动物调运备案单,凭上述手续调运仔猪。从市外调运仔猪的,必须就近进入市内,并在指定道口检查站下道,接受二次检疫并签章。

三、调运仔猪应提供哪些材料?

    1)巫溪县仔猪调运证书;

    2)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单;

    3)重庆市动物调运备案单;

    4)输出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或A证);

    5)牲畜耳标佩戴;

    6)该批仔猪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报告。

四、县外仔猪运进后如何加强管理?

仔猪必须运输到指定地点时,由当地乡镇(街道办)安排官方兽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或A证)和该批仔猪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报告,市外进入的还必须查验指定道口检查站签章。县外、市外进入的仔猪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对该批仔猪进行隔离观察21天,隔离观察期间,监测重大动物疫病为阳性的,按相对应的技术规范或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五、县外仔猪达到相关要求后,进入市场销售还有哪些要求?

从县外、市外进入的仔猪应当符合仔猪调运的程序、条件和相关要求,当隔离观察满7天后,由当地农业服务中心安排村级动物防疫人员进行强制免疫,并在另一侧佩戴免疫耳标(巫溪)。隔离观察期满需销售的,由当地乡镇(街道)指派官方兽医到现场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者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仔猪佩戴的巫溪耳标在县内销售,建立进货销售台帐。

六、如何实现严厉打击非法调运的行为?

对非法调运仔猪行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规定,一律从严处罚。凡违法违规调运的仔猪一律按程序就地无害化处理,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处理费用由调运者自行承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调运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七、如何举报非法调运的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有非法调运仔猪的要主动积极的为提供线索。对非法调运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凡举报经县农业农村委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每次奖励500元人民币,县农业农村委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举报电话:85953291(上班时间)、51522326(节假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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