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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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巫溪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20〕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巫溪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推行海绵城市建设模式,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

第三条 本县县城建成区内城市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委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海绵城市政策法规体系,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

县发展改革委、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建设城市雨水、污水系统,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第六条 县财政局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业主承担,维护费用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承担。

第七条 县级部门应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雨水排放路径及总量,不得违规排放和超排。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九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严格落实海绵城市指标体系。

第十条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依法报送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有关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保护与修复要求;尊重自然地势地貌和天然沟渠,优先维持原自然河湖水系,保留自然蓄滞洪区;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分解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提出管控要求,确定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布局及规模。

第十一条 县住房城乡建委应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落实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与指标,落实雨水处理设施等海绵城市建设用地,进一步分解和明确各地块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等主要指标。

第十二条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按审定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规划管控过程,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时,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海绵城市要求进行控制、引导和协调。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明确该项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依据海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对海绵城市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县住房城乡建委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须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应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批,并提交年径流量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调整。涉及改变土地出让条件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条件的,应书面函告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划拨决定书或者修订土地出让合同等用地手续。调整应保证项目所在

地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要求不变。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以解决内涝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避免大拆大建。

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居住小区,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改造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采用适用于大坡度道路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

第十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委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和建设重点,确保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同步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项目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中应有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的相关内容阐述,结论应明确是否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匡算。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工程性技术措施、非工程性技术措施、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政府投资类)、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在重庆市海绵城市专家委员会中分专业抽取专家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载明相关批准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纳入监督范畴,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建设工程未按经批准的施工图同步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及配套监测设施的,不得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专项评估。评估结果不满足相关规划控制要求的,应当责令相关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委按流域组织开展建成区海绵城市改造,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于已建成的建筑小区,可以通过以奖代补方式,鼓励业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改造。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雨水径流水量水质监测系统、河湖水系水量水质监测系统、重要海绵城市设施运行情况监测系统、降雨及城市气温监测系统,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环境绩效的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智慧水务和智慧城建目标。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协调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市级相关标准规范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状况检查和考核制度,监督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和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日常工作。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及配套监测设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暴雨期间人员财产安全,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第三十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组织各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并告知县应急管理局。遇到紧急情况,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海绵城市设施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