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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工作方案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18〕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巫溪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南》(渝水办〔2017〕42号)、《重庆市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渝水〔2017〕140号)要求,结合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全局性重大改革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9号)要求。以明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积极稳妥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小型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我县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靠群众,民主决策。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强化农民群众参与,广泛征询农民群众意见,凡确权中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须经农民群众民主讨论或决定。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一地一策,对情况特殊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以一处一策,不追求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
(三)尊重历史,保持稳定。保持相对稳定的权属关系,权属明确且工程运行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纠纷,确保农村稳定。
(四)有利管理,持续利用。应有利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水资源节约使用,保证水利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和可持续利用。
(五)完善制度,规范程序。要按照“制定方案、情况摸底、初步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证书颁发”等步骤,完善制度办法,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三、目标任务
(一)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各乡镇(街道)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确权登记工作。
(二)2019年建立健全符合我县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包括: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四、改革范围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主要包括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涉及以下类型:
(一)山坪塘(容积大于或等于500m³、小于100000m³)、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kw)、引水堰(流量小于1m³/s)、灌溉蓄水池(容积小于500m³)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³/s)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小型灌区渠系、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首部枢纽等。
(三)供水人口2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及设备、管道。
(四)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kw)、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五)水土保持、“烟水配套”等其他需要确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人口20人以下的供水工程及设备和管道、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微型水利工程、拟被征占用或已报废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小型水库、水闸、堤防等工程所有权由县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五、主要工作
(一)确权登记颁证基础工作。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原则上以乡镇(街道)、行政村为单元组织推进,收集或形成以下相关资料,为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提供支撑。
1.水利普查成果资料。
2.农村集体水利资产清产核资成果资料。
3.建设管理资料。历年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更新改造、除险加固的设计、竣工验收、权属移交、运行管护资料。
4.权属证明材料。明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调解书、判决、裁定等;能印证原有工程权属的协议、议事纪要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互换、承包、租赁、拍卖合同等。
5.现状调查情况表。充分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信息影像数据、工作底图等成果资料,复核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特性指标,包括所处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工程布局、四至界畔、管护范围、工程用途、受益面积、受益人口等情况。
6.确权申请书。本次主张所有权、使用权人提交的确权申请书。权利相关人出具的异议申请书、权属委托书等书证资料。
7.现状情况、确权情况的公示及公示反馈情况等。
(二)依法明确工程所有权。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山坪塘(容积大于或等于500m3、小于10万m3),小型灌排泵站(总装机小于500kw),引水堰(设计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排渠道,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等节水灌溉(面积小于2000亩),水土保持,“烟水配套”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属于农户或农户联户投资兴建的,归农户或农户联户共同所有;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建的,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建的,归该组织所有;接受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归承接项目补助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所有;属于国家全额投资兴建的,在确保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交由具体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国家全额投资兴建的技术规模大于前述标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设计日供水规模200m³(含)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或场镇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2)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日供水规模小于200m³的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不含场镇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人所有。
(三)合理确定工程使用权。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应分开确定。按照“谁所有、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工程的使用权可由工程所有权人持有,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权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1.小型水库工程。产权界定为国有的小型水库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产权界定为集体所有的,由工程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管理。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确定防汛责任人,规范水库经营权,并服从县级有关部门在涉及防汛抗旱、工程安全、水质保护等大局工作方面的统一调度。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1)产权界定给乡镇(街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等。
(2)产权界定为国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片区水利水文站、供水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产权界定给农户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户自管。
3.农村饮水工程。
(1)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设计日供水规模200m3(含)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或场镇供水工程,可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水利水文站、片区供水站、供水公司等单位负责管理和工程维修。
(2)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设计日供水规模小于200m3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可由受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组建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
(3)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供水工程,由出资人负责管理;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持股委托出资人经营管理。
4.中小河流及其堤防。
(1)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中小河流及堤防由工程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2)由个人投资、社会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中小河流及堤防,由出资方或受益方自行负责管理。
5.小型水电站。小型水电站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
(四)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采取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长期稳定的管护保障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完善“ 一事一议 ”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县人民政府对承担防洪、灌溉、抗旱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源工程、灌溉渠道、农村饮水安全、中小河流及其堤防等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适当给予奖励性补助,管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补助标准和方式由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另行制定。
(五)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深入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组织创新试点工作,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社会化管护等多种管护方式,通过探索转让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明确受益权,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的使用效益。
一是推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集中管理。选择管理服务能力较强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作为管护主体,组建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业化服务机构。
二是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采用物业化管理思路和市场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水利工程管理维护事项交由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
三是水利专业合作社管理。由农民按照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组建,从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维护以及灌溉、排水等管理工作。
四是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由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建,主要从事农业供水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由其自行负责工程管护。
五是承包、租赁、拍卖等管理。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签订承包、租赁、拍卖等协议,转移使用权和管理权,实行“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的管理方式。
六是其它适合本地特点、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六、工作步骤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改革既要保证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又要维护参与改革者的合法权益。整个工作必须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
(一)组建领导机构。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农委、县水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巫溪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县水务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设立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认真调查摸底,做好登记造册。
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勘测定界,全面摸清现有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规模、使用年限、完好状况以及建设投资结构、债权债务关系等基本情况,填写《重庆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调查表》(附件1),对已失去水利工程主要功能或已报废的,一律不再进行水利工程登记。对产权已经明晰的,及时造册登记。同时广泛征求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为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三)权属确认及公示。
小型水利工程应依照申请、受理、审核、建立档案、颁发证书等顺序进行,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时,应当进行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有关买卖、承包、租赁、赠与合同等能够证明工程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投资改、扩建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人需先经村、乡镇(街道)逐级审核,最后由工程所在乡镇(街道)上报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经小组人员审核并现场复核后,在巫溪县政府门户网和所在乡镇(街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以村为单元进行产权登记。产权原始登记表册一式三份,分别由改革领导小组、乡镇(街道)、所有权者各保存一份。同时,整理归类,建档建制。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先进行调处,经调处后明确权属的,由权利人申请登记、颁证。争议解决之前,不予以登记、颁证。
(四)颁发产权证和使用权证。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属经公示无异议,完成确权登记后,根据重庆市水利局统一制定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格式,由巫溪县人民政府负责颁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并指导所有权人与具体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工程管护责任、管护范围,规定所有权人与管护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制定水利工程日常管理运行制度。
(五)总结验收。
各乡镇(街道)开展自查工作,总结经验,形成材料上报县水务局。县水务局组织对各乡镇(街道)进行复核,形成总结并申请上级组织验收。
七、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宣传,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各村组要成立议事小组和工作小组,确定指界人员,配合县水务局和测绘人员做好调查,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登记、审查、申报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资料收集、复核及颁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本部门涉及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的有关工作。
(二)严格组织纪律。
认真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确权登记发证之机,侵犯群众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政策宣讲、政策咨询、争议调处等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后,权利人应履行相应的管护职责,要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一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权属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二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权属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要加大改革力度,扭转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加快建立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街道)采取多种形式向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政策、目标和要求,增强干群投身改革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改革的浓厚氛围。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方式,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五)督查考核。
县政府督查室要对乡镇(街道)改革工作实施督查检查,县政府要对此项工作成效严格考核,确保改革有序推进,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六)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安排资金作为县水务局和乡镇(街道)的资料、工作经费,确保改革顺利按时完成。
(七)信息报送。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建立改革信息报送制度,落实改革信息报送人员,从2018年6月起,每月25日前将本月改革进展情况报县水务局水利科。
附件:
1.重庆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调查表(样本)
2.重庆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证书办理申请表(样本)
3.重庆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簿(样本)
4.重庆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样本)
5.重庆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样本)
附件1
重庆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调查表
调查表编号:
工程名称 |
工程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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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在地 |
县(区) 镇(乡) 村 组(社) |
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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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型 |
□水库 □山坪塘 □堰(闸) □水池(窖、柜) □灌排渠道 □灌溉机井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泵站 □农村供水工程 □其它 | |||||||||
工程受益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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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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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使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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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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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是否流转 |
□是 □否 | |||||||
流转权属 |
□工程使用权 □水土资源经营权 |
流转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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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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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主体 |
□农户 □农户联户 □组(社)集体 □村集体 □专合组织 □用水户协会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 □专业管理单位 □企业 □其它(请注明) | |||||||||
工程特性指标 | ||||||||||
1.水库或山坪塘工程 总库容(万m3) 坝长(m) 坝高(m) 坝顶宽(m) 附属渠道(条) 总长度(m) |
2.堰(闸)工程 堰长(m) 堰高(m) 闸孔数量(孔) 闸门总净宽(m) 引水(过闸)流量(m3/s) | |||||||||
3.水池(窖、柜) 容积(方) 直径(m) 池深(m) 引水渠(m) 衬砌材料 |
4.灌排渠道 渠道类型:□灌溉 □排水 □灌排结合 长度(m) 取水点 断面型式 断面尺寸 衬砌材料 设计过流能力(m3/s) | |||||||||
5.灌溉机井 井口井管内径(mm) 井深(m) 单井出水量(m3/h) 泵房面积(m2) 水泵数量(台) |
6.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灌溉型式:□管灌 □喷灌 □微灌 水源点 灌溉面积(亩) | |||||||||
7.泵站工程 泵站类型:□排水 □供水 □供排结合 水源点 装机流量(m3/s) 装机功率(Kw) 设计扬程(m) 泵房面积(m2) 水泵数量(台) 变压器(台) |
8.农村供水工程 工程类型:□城镇管网延伸 □联村 □单村 供水方式:□供水到户 □集中供水点 净水方式:□常规处理 □仅过滤 □仅消毒 □特殊水处理 □未处理 设计供水规模(m3/d) 设计供水人口(人) 年实际供水量(万m3) 实际供水人口(人) 入户前管网长度(Km) 水质检测方式 | |||||||||
工程起止或四至界畔 | ||||||||||
起点: |
止点: | |||||||||
东: |
南: | |||||||||
西: |
北: | |||||||||
工程示意图:
(标明工程起止或四至界畔、小地名和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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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代表)签字: | ||||||||||
村委会签字: | ||||||||||
调查人员签字: 调查时间: |
填表说明:
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调查需逐处开展,每处工程填写一张调查表。
2.调查表编号:由各区县根据划定的改革单元和工作形式,自行确定。
3.工程名称:填写工程全称。
4.工程编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顺序统一编码。
5.工程所在地:具体到乡(镇)、村、组(社)及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小地名。
6.工程受益范围:具体到村、组(社)、农户或农户联户等最小的受益单元。如:灌溉**村1社*亩水田;灌溉**村1社*亩水田、2社**亩水田;为**村1社*人、2社*人提供生活用水。
7.工程所有权(使用权)人:农户、农户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所有(使用)的工程填写上述权属主体。村民小组、村、乡镇集体所有(使用)的工程,填写“**组(社、村、乡、镇)农民集体”,工程权属尽量具体到村民小组。集体组织内部分成员所有(使用)的工程,需详细列出权利人名单,人员较多时,可附表说明。
8.工程管理者:填写目前具体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组织或农户、自然人等。
9.流转权属:使用权流转指工程的主体使用功能流转,经营权流转指水面养殖权流转等。
10.流转方式:填写承包、租赁、股份合作、转让、委托管理等。
11.管理主体:填写前述“工程管理者”属性,当管理主体为其它时,需注明具体管理者,如:大户、家庭农场等。
12.工程特性指标:水库或山坪塘的附属渠道与塘库工程归属同一所有权人的,附属渠道纳入水库或山坪塘登记;否则纳入灌排渠道单独登记。灌排渠道中灌溉渠道需填写取水点。水池(窖、柜)的衬砌材料填写砖砌、混凝土现浇、混凝土预制、砌石等。供水泵站、供排结合泵站需填写取水水源点。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方式填写自检、送检、不检测。
13.工程起止及四至界畔:山坪塘等工程注明四至界畔;渠道、管道等难以描述四至界畔的工程,填写工程起点、止点的小地名。
14.各县(市、区)在满足以上调查内容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内容。
附件2
重庆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证书办理申请表
申请人 (权利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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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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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 证书类型 |
□工程所有权证 □工程使用权证 | ||||||||
工程类别 |
□水库 □山坪塘 □堰(闸) □水池(窖、柜) □灌排渠道 □灌溉机井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泵站 □农村供水工程 □其它 | ||||||||
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的工程信息表 | |||||||||
序号 |
工程编码 |
工程名称 |
工程所在地 |
共有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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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的工程信息表(续表一) | |||||||||
序号 |
工程编码 |
工程名称 |
工程所在地 |
共有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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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权利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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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 级 意 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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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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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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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同时适用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的办理申请,同一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全部工程,可填写在一张申请表上,当工程处数较多时,工程信息附表填列。
2.申请人:单户工程填写户主姓名,联户工程填写权属共有人推荐的权利人,村组集体、专合组织、用水户协会等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工程填写组织机构名称。
3.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单户工程填写户主身份证号码,联户工程填写权属共有人推荐的权利人身份证号码,村组集体、专合组织、用水户协会等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工程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4.工程所在地:具体到乡(镇)、村、组(社)及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小地名。
5.共有情况:属于村民小组、村、乡镇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工程,填写“**组(社、村、乡、镇)集体所有(使用)”;集体内部分成员所有或使用时,填写“**、**等*户(人)共同所有(使用)”,人员较多时,可附表说明。
6.主要权利依据:指明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调解书、判决、裁定等;能印证工程权属的协议、议事纪要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互换、承包、租赁、拍卖合同等。有关依据需作为附件,同证书办理申请表一并提交。
附件3
重庆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簿
编号:
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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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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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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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性表 | ||||||||||||||||||||
序号 |
工程编码 |
工程名称 |
工程所在地 |
主要 特性指标 |
附属工程 |
工程起止或四至界畔 |
所有权 共有情况 |
所有权 权利依据 |
所有权 证书编号 |
使用权人 |
使用权 共有情况 |
使用期限 |
使用权 权利依据 |
使用权 证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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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止点: 东: 南: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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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止点: 东: 南: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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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止点: 东: 南: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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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止点: 东: 南: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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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止点: 东: 南: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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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性表(续表一) | ||||||||||||||||||||
序号 |
工程编码 |
工程名称 |
工程所在地 |
主要 特性指标 |
附属工程 |
工程起止或四至界畔 |
所有权 共有情况 |
所有权 权利依据 |
所有权 证书编号 |
使用权人 |
使用权 共有情况 |
使用期限 |
使用权 权利依据 |
使用权 证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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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止点: 东: 南: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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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止点: 东: 南: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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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止点: 东: 南: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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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止点: 东: 南: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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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止点: 东: 南: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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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止点: 东: 南: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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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位置示意图
粘贴(打印)工程位置示意图
(标明比例尺、工程起止或四至界畔、小地名和明显标志,一张图纸反应多处工程时,图上应明工程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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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工程确权登记簿按所有权主体填写,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的工程全部统一登记。
2.主要特性指标:塘库工程填写总库容;小型水闸填写过闸流量;石河堰填写堰长;水池(窖、柜)填写容积;泵站填写装机功率;渠道填写断面尺寸;高效节水灌溉填写灌溉方式和灌溉面积;灌溉机井填写井口井管内径;农村供水工程填写供水人口。
3.共有情况:属于村民小组、村、乡(镇)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工程,填写“xx组(社、村、乡、镇)集体所有(使用)”;村、组(社)内部分成员所有或使用时,填写“xx、xx等xx户(人)共同所有(使用)”;跨村民小组、村、乡(镇)所有或使用的工程,填写“xx、xx组(社、村、乡、镇)共同所有(使用)”,能划分具体产权份额的,可填写产权份额。
附件4
重庆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所 有 权 证
渝水所有权证﹝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所有权人申请登记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审核、登记,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盖章)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登记表
NO.1
工程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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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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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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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情况 |
工程类型 |
单位 |
工程数量 |
水库 |
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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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坪塘 |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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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堰(闸) |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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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池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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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窖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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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站 |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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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 |
公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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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
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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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机井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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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水工程 |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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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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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登记表
NO.2
序号 |
工程 名称 |
工程所在地 |
工程 编码 |
主要 特性指标 |
工程起止或四至界畔 |
共有 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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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止点: 东: 南: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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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止点: 东: 南: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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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止点: 东: 南: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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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证登记工程位置示意图
NO.3
粘贴(打印)工程位置示意图
(标明比例尺、工程起止或四至界畔、小地名及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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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有权证书变更登记表
NO.4
补发 |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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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 |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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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有权变更登记表
NO.5
变更事项 |
工程编码 |
工程名称 |
主管部门盖章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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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本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生效,由工程所有者保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证不得涂改、转借,如有严重污损、毁坏、遗失,应及时向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补发。
3.本证所登记工程,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报废、土地互换等原因,造成一处或多处工程所有权变更的,原所有权人应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填写说明
1.工程所有权证按所有权人颁发,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的工程登记在同一本证书上,工程处数较多时,工程登记表可续表填写。
2.所有权证编号:括号内为颁证年份,第1~4位代码标识区县(区县邮政编码后4位),第5~9位代码用5位数字标识使用权证书编号。
3.工程所有权人:农户、农户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享有所有权的工程填写上述权属主体,其中联户所有工程,由联户推选一名代表持证。村民小组、村、乡(镇)集体所有的工程,所有权人填写“хх组(社、村、乡、镇)农民集体”,工程权属尽量具体到村民小组。
4.工程情况:统计所有权人登记的所有工程数量,渠道工程要同时填写条数和长度;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要同时填写处数和面积。
5.工程所在地:具体到乡(镇)、村、组(社)及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小地名。
6.填发单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7.主要特性指标:塘库工程填写总库容;水闸填写过闸流量;石河堰填写堰长;水池(窖)填写容积;泵站填写装机功率;渠道填写断面尺寸;高效节水灌溉填写灌溉方式和灌溉面积;灌溉机井填写井口井管内径;农村供水工程填写供水人口。
8.共有情况:属于村民小组、村、乡(镇)集体所有的工程,填写“xx组(社、村、乡、镇)集体所有(使用)”;村、组(社)内部分成员所有时,填写“xx、xx等xx户(人)共同所有”;跨村民小组、村、乡(镇)所有的工程,填写“xx、xx组(社、村、乡、镇)共同所有”。
9.工程位置示意图:工程位置、标注等应尽可能使用地形图,图纸比例尺应能够反映所有工程,图上应标明工程起止或四至界畔、小地名和明显标识。有需要可附多张图,粘贴的图纸与证书交界处加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10.补发、换发:证书补发、换发应注明时间和事由,并加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11.变更事项:写明因何原因造成工程所有权变更,原因写征用、占用、报废、互换等,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附件5
重庆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使 用 权 证
渝水使用权证﹝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使用权人申请登记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审核、登记,特发此证。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登记表
NO.1
工程使用权人 (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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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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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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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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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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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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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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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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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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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起止或 四至界畔 |
起点: |
止点: | ||
东: |
西: | |||
南: |
北: | |||
粘贴(打印)工程位置示意图
(标明比例尺、工程起止或四至界畔、小地名和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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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使用权共有人登记表
NO.2
共有人 |
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 |
受益人口 (人) |
受益面积 (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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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使用权证书变更登记表
NO.5
补发 |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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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 |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工程使用权人变更登记表
NO.6
变更事由 |
变更内容 |
原使用权人签字 |
备注 |
主管部门盖章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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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使用权人变更登记表﹤续一﹥
NO.7
变更事由 |
变更内容 |
原使用权人签字 |
备注 |
主管部门盖章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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