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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18〕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溪县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要求,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行业领域(以下统称高危行业领域)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分行业稳步推进。2018年8月30日前,在全县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应包含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应急抢险救援费用以及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对从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增加对职业病的保险。
(二)保费来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是被保险人,其保费可在企业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三)承保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并保持承保机构相对稳定。承保机构要持续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
(四)责任限额。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最低赔偿限额。涉及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低赔偿限额,原则上每人不低于30万元,并根据本县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获得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不影响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高于最低赔偿限额标准进行投保。
(五)保险费率。实行保险费率与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挂钩。根据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事故记录、是否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赔付率等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基准指导费率、差别费率、分级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浮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基准指导费率的40%,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2年发生亡人事故的,可以上浮至150%,连续 3 年未发生事故的,费率下浮幅度可以高于40%。
(六)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原则上为1年,也可按行业特性设定期限,到期后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费率及时续保。
(七)保险理赔。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定损失、支付赔款。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获取的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按照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先行垫付赔偿金。
(八)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应通过内部机构或者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九)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保险机构按照不低于企业保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演练、科技推广应用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转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专户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对事故预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纳入对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各高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出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范运行。
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县交委牵头负责;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县城乡建委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及其储存环节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及其储存环节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等民用燃料经营、储存及成品油经营、储存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渔业生产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县农委牵头负责。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将纳入对相关行业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重点任务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激励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措施按时落地。
(二)注重衔接,完善机制。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行业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与安全标准化、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和日常监督检查有机结合。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已经存储的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可以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或者在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退还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交通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建筑团体意外保险等相关险种的,应增加投保或调整投保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引导、监督保险机构的规范运行,确保事故预防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对发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业欺诈、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事故预防责任的保险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全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的意义、政策措施、成效经验的宣传力度。全县各相关单位要在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工业园区准入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知水平,营造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