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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程序
操作规程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12〕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程序操作规程》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
巫溪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程序操作规程
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操作程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80号)、《巫溪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巫溪府办发〔2008〕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交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家庭户籍证明文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本人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受理工作人员查验,复印件存档。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⒈户籍状况:申请家庭户主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全户人口增减记载页);
⒉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文件(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等。
以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一)初审
社区(村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户调查回访,符合条件的由社区(村委会)组织居民小组或划分片区邀请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的居民代表和申请户一同听证、民主评议,同时公示听证、民主评议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公示备注栏内须注明原因,公示期内有举报经查证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初审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填报“巫溪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填写申请表时应在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按要求填写。
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材料:
⒈申请家庭户主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全户人口增减记载页)
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
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文件(家庭成员中在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工作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收入文件,出具收入证明文件的单位应对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⒋住房状况证明文件(自有住房权属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家庭成员中在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是否享受福利分房或租住单位自管房的证明文件等)。
初审结束并完善相关表格资料后,经办人将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影像资料、纸质资料、电子档等在规定时间内按规范格式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审查。
每年4月、10月上旬为申请受理时间,中旬为调查回访时间,下旬民主评议、公示时间。
(二)复核、审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件后,复核、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的,进行公示并留影像资料、纸质件、电子文档存档备查。
公示期间有举报的应组织调查,经调查属实的退回申请材料,对公示无异议由经办人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公示的影像资料、加盖公章的公示纸质资料按规定报送县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认定申报家庭的收入,并签署认定意见后报县房管处审查;县房管处审查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并签署意见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
每年5月、11月上旬为复核审查、复审公示时间。符合条件的在当月20日前报县民政局,认定家庭收入并签署意见后在当月30日前报县房管处,由房管处调查申报家庭住房。
(三)终审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县工商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车管所、片区国土资源管理所等相关单位提供的申请人家庭信息,组织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终审。
工商局:提供个人企业注册登记情况。
地税局:提供个人上缴税收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无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情况。
车管所: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有无车辆情况(自用小轿车、大货车品牌、车号)。
运管所:提供申请人有无承包营运车辆情况。
国税局:根据车管所提供的车辆品牌、车号确定车辆价格。
终审结果在“巫溪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网”、“巫溪时报”、电视台驻地张贴统一公示七天,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公示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公示无异议纳入我县当年住房保障范围,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每年6月、12月为终审时间。
(四)公示内容
包含申请家庭成员信息、婚姻状况、住房状况、收入状况、车辆信息、特殊情况(低保、重大疾病、困难救助、困难职工、残疾、优抚对象、劳模、农转城等)等。
二、住房保障方式
我县住房保障方式为两种:一种为租赁补贴,一种为实物配租。
人均年收入在4200元以下、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在配租轮候期间发放租赁补贴;凡人均年收入在4200~7500元、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不得享受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原则上按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如急需安置或应急安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县住房保障领导下周办公室提前安置。同批次申请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应按相应的轮候办法排序轮候。
三、年度复核、审查
凡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每年必须复核、审查。
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必须在当年12月5~20日将家庭人口、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的变化情况向社区申报并如实填写“巫溪县住房保障年度复核审查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被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的应取消保障资格,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应停止发放;已实施实物配租的应腾退住房,确系腾退困难的自不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六个月内按市场租金的60%收取,超过六个月的按市场租金的80%收取,超过一年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对收入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的,按我县相关住房保障政策进行调整。
四、本实施意见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⒈巫溪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⒉巫溪县住房保障初审公示表
⒊巫溪县住房保障复审公示表
⒋巫溪县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个人信息情况表
⒌巫溪县住房保障终审公示表
⒍巫溪县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审批表
⒎巫溪县住房保障对象年度审核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1
申请登记编号:□□□□-□□□□□□□□
巫溪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申 请 人:
户 籍 地 址: 镇(街道办事处) 街 巷 号
居住所在 地: 镇(街道办事处) 街 巷 号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联 系 电 话:(申请人本人)
巫溪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本人严格遵守《巫溪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及《巫溪县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承诺所填写的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巫溪县住房保障相关工作部门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自愿退回所领取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及腾退已租赁的廉租住房,承租期间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缴纳租金,3年内不再申请廉租住房,同时因骗取国家住房保障资金达到一定数额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人所提供的居住地址、户籍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如有变化将主动报告住房保障相关工作部门,每年十二月份主动向当地社区或村委会上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信息变化情况,不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视为自动放弃。
若在居住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无法查询到本人或本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本人的,导致住房保障部门无法进行入户调查、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表1:
申请人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目录
序号 |
证件名称 |
件 |
备注 |
1 |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主或家庭成员委托的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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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户口本所有页,含户口增减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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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加盖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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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年满18岁以上均需出具,在校学生证明文件不需出具收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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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含家庭成员的房产证、租房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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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殊证明文件(低保、重大疾病、残疾、立功受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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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原件审核无误,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共 件。 社区审核人员签字: 社区负责人 签字: 社 区(盖章): | |||
家庭成员情况填表说明:填写家庭成员情况一栏时,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请在备注栏说明;收入来源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收入来源为“工薪收入”、“财产性收入”、“劳动报酬”、“其它收入”、“生活困难救助”;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收养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并且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 家庭住房情况说明:居住性质一栏属直管公房和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的应注明“租赁公产”,产权人一栏中注明单位,直管公房在产权人一栏注明“直管公房”;租赁私人房屋的在居住性质一栏注明“租赁私房”,自有住房应注明“自有住房”,租赁私房或自有住房的在产权人一栏应填写产权人姓名。 |
表2:
申请家庭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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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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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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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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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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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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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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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可支配收入(元/年) |
元 |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
元 | ||||||||||||||||||||||||||||||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与申请 人关系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年收入 (元)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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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房 情况 |
家庭成员 |
住房地址 |
居住 性质 |
产权人 |
建筑面积 (㎡) |
使用面积 (㎡) |
人均使用 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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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初审和复审意见表
社 区 初 审 公 示 意 见 |
户籍所在地社区意见: 申请人家庭户主 ,家庭人口 人,家庭特殊情况类别为 (低保、重大疾病、困难救助、困难职工、残疾、优抚对象、劳模、农转城),户籍在 镇(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该申请家庭上年可支配收入 元,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元,家庭现居住房屋居住性质为 ,人均自有住房(租赁公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地点)进行了公示。 经民主评议、初审公示: 经办人(签名): 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街 道 办 或 镇 人 民 政 府 复 核 意 见 |
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复(街道办事处)核意见: 申请人家庭户主 ,家庭人口 人,家庭特殊情况类别为 (低保、重大疾病、困难救助、困难职工、残疾、优抚对象、劳模、农转城),户籍在 镇(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该申请家庭上年可支配收入 元,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元,家庭现居住房屋居住性质为 ,人均自有住房(租赁公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地点)进行了公示。 经复核、审查公示:
经办人(签名):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填表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应填写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户籍地址与居住地址在同一社区的应完整填写户口簿上的户籍地址后在填写居住地地址时可填写为同上;家庭人口应能有相关证件表明属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口数;家庭可支配收入指家庭成员收入的总合,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指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家庭人数;在家庭成员情况一栏中的备注栏应注明收入来源(劳动报酬、工资或薪金所得、社保或生活困难救助、其它所得等)
二、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身份证双面,户口簿复印件应复印完整,必须含户口簿上所有信息页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的单位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含私营企业)。
三、表三初审意见中,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与居住所在地社区相同的只需初审公示后填写户籍所在地社区的初审意见,若不一致的需分别进行初审、公示后填写;表四复核审查意见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所在地属同一乡镇辖区范围内的应进行复核审查后只需填写户籍所在地一栏,若不一致的需分别进行初审公示后填写。
附件2 巫溪县 年住房保障初审公示表 | ||||||||||||||||
根据《巫溪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巫溪府办发〔2008〕49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0〕188号)等文件精神,经社区初审民主评议并公示、镇人民政府复核审查公示、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抽查回访,终审认定下列申请家庭符合巫溪县 年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现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
序 |
受理序列号 |
申请人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入籍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居住所在地地址 |
工作或 |
申请家庭成员其它特殊情况 |
婚姻 |
家庭年收入(元) |
人均年收入(元) |
住房 |
人均自有住房面积 |
拟保障人口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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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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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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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 镇(街道办事处) 社区 |
附件3 巫溪县 年住房保障复审公示表 | ||||||||||||||||
根据《巫溪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巫溪府办发〔2008〕49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0〕188号)等文件精神,经社区初审民主评议并公示、镇人民政府复核审查公示、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抽查回访,终审认定下列申请家庭符合巫溪县 年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现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
序 |
受理序列号 |
申请人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入籍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居住所在地地址 |
工作或 |
申请家庭成员其它特殊情况 |
婚姻 |
家庭年收入(元) |
人均年收入(元) |
住房 |
人均自有住房面积 |
拟保障人口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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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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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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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年 月 日 |
巫溪县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个人信息情况表 | ||||||||
户主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开办企业 |
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
是否属于单位职工 缴纳住房公积金 |
是否有车辆 (注明品牌) |
是否有住房(注明租住 公房或自有住房) | |
工商局 |
国税 |
地税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车辆管理所 |
片区国土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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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盖章) 国税局(盖章) 地税局(盖章)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盖章) 辆管理所(盖章)片区国土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巫溪县 年住房保障终审公示表 | ||||||||||||||||
根据《巫溪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巫溪府办发〔2008〕49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0〕188号)等文件精神,经社区初审民主评议并公示、镇人民政府复核审查公示、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抽查回访,终审认定下列申请家庭符合巫溪县 年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现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
序 |
受理序列号 |
申请人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入籍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居住所在地地址 |
工作或 |
申请家庭成员其它特殊情况 |
婚姻 |
家庭年收入(元) |
人均年收入(元) |
住房 |
人均自有住房面积 |
拟保障人口 |
申请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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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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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
附件6 巫溪县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 | |||||||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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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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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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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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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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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居 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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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家庭成员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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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情况 |
租住□借住□自有产权□公产□私产□产权人: 人均使用面积: ㎡ | ||||||
家 |
与申请 |
姓名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身份证号 |
年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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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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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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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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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 |
本人严格遵守《巫溪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及《巫溪县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承诺居住人口、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真实有效,如有变化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部门报告,若在居住地无法查询到此人或本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本人,导致相关部门无法入户调查、核实的,视为自动放弃。 | ||||||
社 |
经初审,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真实,申请程序符合《巫溪县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实 镇(街道) 社区 |
镇 |
经复核、审查,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真实,申请程序符合《巫溪县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属((低保户、特困救助、肢体残疾、长年重大疾病、年老体弱)家庭。该申请家庭符合巫溪县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实施配租条件。
|
住 |
巫溪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汇审意见: |
附件7
巫溪县住房保障对象年度审核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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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编号 |
|
身份证号 |
| |||
户口所在地社区 |
|
家庭类别 |
| |||||
家 庭 现 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基 本 情 况 |
□租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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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面积 |
同住人口数 | ||||
□合租□独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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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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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单位公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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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廉租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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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家庭不在已配租的廉租住房内居住 | ||||||||
□该家庭改变实物配租房源的用途 | ||||||||
□该家庭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 ||||||||
□该家庭停止享受特困救助待遇 | ||||||||
□家庭人均收入 元/年,□上年人均收入高于认定标准 元 | ||||||||
来源情况: □工资 □股票 □经营性收入 □其他 | ||||||||
家 庭 成 员 变 动 情 况 |
该家庭原保障人口为: 人,现人口增加(减少) 人,现需保障 人。 | |||||||
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共同居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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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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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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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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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 |||
调查人员签字: 调查人员签字: 调查人员签字: 社区(签章): 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签章): 住房保障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