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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强农惠农资金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溪县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提高强农惠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10〕3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安排的强农惠农资金及监督、管理、使用强农惠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领域的各项资金: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病险水库治理、农村能源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土保持、乡村公路建设、土地整理与耕地保护等方面的资金。
(二)涉农奖励补贴类资金。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畜禽良种补贴、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补助、渔业补助、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与扑杀补助、农户增收、退耕还林补助、天然林保护资金、森林工程项目资金等方面的资金。
(三)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类资金。主要包括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村科技、新农村现代物流网络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方面的资金。
(四)农业综合开发类资金。主要是包括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资金。
(五)农村综合改革类资金。主要是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化解乡村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等方面的资金。
(六)农业防灾救灾类资金。主要包括特大防汛抗旱补助、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救济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等。
(七)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广播电视“村村通”、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农村劳动力培训、农民工培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改扩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等资金。
(八)财政扶贫开发类资金。主要是各级财政用于扶贫工作的支出资金。
(九)三峡后续移民类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库区饮水、道路、困难移民住房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库周绿化带建设和移民后期扶持等资金。
(十)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类资金。主要包括用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乡镇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建立县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纠风、银行及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研究、解决全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县纠风办负责监督有关部门按职履责,督促责任单位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主管部门直属单位担任业主的工程类项目资金应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常态性监督;及时受理各单位移送的案件线索,并组织开展调查和查办案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收集建立项目资金电子档案;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调研等。
第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制订各类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并将分配、拨付资料分别送县监察局和县审计局;组织主管部门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补贴补助类项目资金每年抽查面不低于全县行政村的2%,对工程类项目资金每年抽查数不得低于当年实施项目数的5%。
第七条 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专项审计,适当扩大对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当业主的工程类项目的审计面,对工程类项目资金每年审计监督数不得低于当年竣工项目数的3%;积极开展对项目资金多形式的抽查审计活动,加大对补贴补助类项目资金审计监督面;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强农惠农政策领域的违纪违规案件;收集建立项目电子档案。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部门(系统)强农惠农政策实施,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编制财务资料等工作;对非涉密项目的有关情况要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进行公示;及时调度和拨付本部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资金落实情况,查处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加大项目资金的监管抽查力度,对补贴补助类项目资金每年抽查面不低于所涉及行政村数的20%,对工程类项目资金每年抽查数不得低于当年实施项目数的20%。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区域强农惠农政策的宣传,根据需要组织项目实施或配合有关单位实施工程项目。对补贴补助类项目做好数据申报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公示、确认,公示应根据当地实情,组织村社充分利用广播、会议等载体进行强农惠农政策的宣传,确保农村留守成年人知晓率不低于90%,对群众提供相关查询服务;对工程类项目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申请验收;配合县财政局及时支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村组落实项目资金,查处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补贴补助类项目资金每年抽查面不低于辖区内行政村数三分之一,对村组当业主的工程类项目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规范运行。
村组织负责申报项目资金基础资料的采集、填报、公示,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资料采集客观、填报及时准确、公示真实有效;组织村民监督组织参与监督项目资金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
第十条 项目业主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相关部门不得插手干预,确保项目业主按程序组织工程招投标,按规定拨付工程项目资金,让项目业主实际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金融部门切实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做好项目资金个人部分的发放工作。按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发放标准、用途和账户3日内将其足额打入卡(折);对财政部门提供资料中有错漏的应在3日内进行反馈,及时纠正工作出现的失误,并热情耐心正确地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章 资金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与审核。向县级申报项目资金的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向市级申报项目资金的主体为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各申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补贴补助类项目资金的申报,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应做好统计、核实工作,其中需要由村社到村民中宣传政策和采集信息的,必须给乡村两级预留足够的工作时间,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可靠;工程类项目的立项,应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和县发改委、财政局集体会审并形成初步方案,按程序上报审批。
县发改委要建立全县综合项目库,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专项项目库,向市和中央申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筛选。
第十三条 计划分配。补贴补助类项目资金实行方案报批制,其中直补类项目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严格按政策标准拟定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其它项目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实施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工程类项目资金按上级批准的项目和投资计划下达资金计划。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补贴补助类项目坚持“部门统筹管理、乡镇组织实施、村社具体落实、各界参与监督”的原则,确保项目资金按要求落实;工程类项目坚持“部门监督管理、业主组织实施、乡村积极配合、各界参与监督”的原则,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乡镇或业主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属国家投资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请市级或国家级有资质的验收单位验收。
工程类项目应严格对照项目设计、招标文件、项目合同,逐一验收工程内容、数量和质量。一个项目有多渠道资金来源的,由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部门牵头,组织投入资金的单位和相关部门同时进行集中验收,禁止多头、分散验收。
第十六条 结算与拨付。项目验收合格,按规定程序结算拨付资金。补贴补助类项目资金实行村民“一卡(折)通”,任何单位不得以此抵扣村民的任何费用和债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拖欠或搭售商品。工程类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程序逐步逐级拨付,竣工结算时按规定预留质保金后,将其余工程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并按要求结算质保金。
第十七条 规范管理。坚持专款专户、专账、专管、专用的原则,实行村财民理乡镇代管制度。严禁任何部门、单位自行将上级部门下达已指定专项用途的项目资金,挪用于非扶持对象及项目,变更资金用途;严禁将项目资金以工作经费、管理费、会费、赞助费等名目通过下级部门或有关企业、个人转回本单位使用;严禁以编造虚假补贴对象、虚增工程量、多报少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套取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将项目资金(含保证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购买装修办公用房和公务车辆,发放公务人员工资、津补贴、福利,用于办公经费开支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墙刊、会议、网络等载体对补贴补助类项目资金的名称、用途、总量等内容在申报、分配、落实环节加以公示;对不涉密的工程类项目资金应在开工前、竣工后分别就有关项目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所在乡(镇)村组予以公示,以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数量,建设内容、投资、工期、质量、参建单位、受理举报电话、监督部门、责任人,实际工程量、资金决算等内容为主,实施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公布实施情况。公示应在相应环节的信息资料形成或到位后3-10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十九条 实行社会监督制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新闻媒体应积极主动介入对强农惠农政策的宣传引导,加强对项目资金落实全过程的监督。
对社会各界反映出项目资金申报、分配、使用中的问题,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查证,并将调查情况回复反映人,在一定范围公布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备案报告制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上级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资金文件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投资计划、资金文件或复印件在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报县监察局和审计局备案,同时报送计划文件和资金文件的分配明细电子版。主管部门和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纠风等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项目资料档案,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每年底,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年度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工程类项目资金落实、结算签收回执监督制度。在办理项目资金竣工结算和结算工程质保金时,须项目所在村组织、村监督组织、乡镇政府、项目实施业主和承建施工单位五方,将落实项目的情况确认签字后方可办理,并将签字单随结算表(单)入档(账)备案。同时,要推行建立完善竣工结算审计、决算价款超合同价款多部门会审、资金项目绩效评估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行日常抽查和年度检查制度。财政、审计会同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处理,重大问题必须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各项检查应留有记录备查,形成书面结论意见,补贴补助类项目资金的检查应深入到村、抽查到户。县纪检监察、纠风部门对数额较大或社会关注度较高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情况开展执法监察、专项评议、专项监督、明察暗访等方式加以监督,或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将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发放和管理实行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申报、审核、分配和使用的有关责任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级责任主体应加强并落实责任制建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启动党政问责程序或按程序由有关部门先给予停职或免职的组织处理,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审计、检查、稽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应作出检查决定、审计意见、监察建议,有关单位必须据此限期纠正、整改,并由县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能按时执行检查决定、审计意见、监察建议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补贴补助类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有以下情形的,应根据工作职责,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乡镇及村支两委的责任,并对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经办人,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等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基础数据采集、申报、审核把关环节,存在伪造、虚报或出现上报数据严重失真,造成资金无法分配落实的;
二、项目资金公示公告环节,应公示公告而未公示公告或公示公告方式时间不合理、内容不实,造成群众知晓面未达到规定要求,影响群众知情权的;
三、项目资金分配、拨付、发放环节,不按规定数量、时限、渠道操作,导致项目资金未按上级要求及时、足额分配、拨付到位的或造成村民资金(卡或折)发放不到位的。
第二十八条 工程类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损失较大或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经济、纪律直至法律责任;对于项目在申报、实施、验收全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造成影响的,应对有关施工单位、中介组织和专家记入“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 审计、财政、监察、各主管部门、乡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项目验收、资金监管、签字回执、日常抽查、年度检查、受理群众信访件等工作时,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并对所形成的结论负责,对于应该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所发现的问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移送,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全县各类强农惠农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