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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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22〕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中共巫溪县委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一)“个转企”奖励。制造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业企业(简称“个转企”)的,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办理相关业务。对“个转企”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上年度(自“个转企”登记之日起计算一年)经济贡献度70%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二)“微升小”奖励。制造业企业由微型企业成长为小型企业(不包括规模以上企业)且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上年度经济贡献度50%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划型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升规”奖励。企业首次升为规模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其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到位,其中:升规当年补助20万元、第二年未下规的补助20万元、第三年未下规的补助10万元。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下规后重新升规的,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均不再享受升规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成长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历年最高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当年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企业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贷款贴息。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实施贷款贴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每个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巫溪支行、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用电用气补助。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生产用电按每度0.05元给予补助,生产用气按每立方米0.1元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年度用电用气补贴不超过50万元,补贴金额1万元以下项目不予补贴。(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供电公司、县燃气公司)

(七)物流补助。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且属于来料加工外销型和本地农特资源加工外销型企业,按物流运输费实际发生额的10%进行补助,每户企业每年度物流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享受物流补贴不超过5年。(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八)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实施技改扩能、信息化建设、智能化改造、节能降耗、节水、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完成后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九)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工业制造业企业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仓储、冷藏、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免缴城市配套费,厂区内办公楼、职工宿舍、倒班房所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经济贡献奖励。对上年县域经济贡献度首次超过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10万元、16万元、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一)落实财务提升补助。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给予奖励。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财务资料完整、会计核算准确、资料数据提供及时的,给予5000元/年的补助。(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支持企业绿色化、智能化改造

(十二)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补助。企业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能效领跑者、国家级水效领跑者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获批市级绿色工厂、市级能效领跑者、市级水效领跑者、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三)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奖励。企业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配套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四)“两化融合”奖励。支持工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创建工作,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五)上云上平台奖励。支持工业企业购买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云基础设施软件、应用、服务(线上办公、线上会议、线上网店、直播带货、供需信息发布不纳入上云范围),每年按年度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十六)研发投入补助。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且研发费用纳入国家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级给予研发投入补助,按研发费用存量3%、增量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可同时享受市级补助。(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十七)研发机构建设补助。支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创新平台,企业经市级认定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补助;经市级认定的(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科技创新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配套补助;经市级以上授牌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建设补助。(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八)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补助。支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创建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经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可同时享受市级补助;通过复核评价合格的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九)新产品研发补助。支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校企合作或市外转移等方式研发新产品,对经市经济信息委认定为市级重大新产品的,单个产品给予5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奖励。企业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支持工业企业挂牌上市

(二十一)扶持企业挂牌上市。企业完成股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另行制定奖励政策,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最高300万元扶持,其中:在重庆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50万元扶持,上市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扶持,成功首发上市后给予200万元扶持。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扶持。(牵头单位:县金融事务中心、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其它事项

(二十二)本通知同时适用于招商引资企业。各项奖补资金按照“事后补助”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按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核、审批、管理,并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兑现。

(二十三)本通知由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县范围内的其它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措施相冲突的,按照“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扶持政策。若遇国家、市、县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127号)同时废止。

巫溪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