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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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24〕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已经县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范围界定

纳入县级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县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县政府及部门、事业单位或者县属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基本建设项目;县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金比例50%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县属国有企业依法举债取得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等。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重点审核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职责划分

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合理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职责分工,根据资金性质和投资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履行批复职责,实行“谁批复、谁负责”,落实主体责任。

(一)由县级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包括:

1. 县级主管部门本级项目。

2. 施工单项合同价或项目建设单位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3. 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县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

(二)县级主管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包括:

1. 上述县级财政部门批复范围外30万(含30万元)—400万(不含400万元)之间的项目(其中县属国有企业实施项目由县国资监管中心批复)。

2. 县级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县级主管部门由承担财务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县级主管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时需同时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县级财政部门对县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办理程序

县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对未纳入县级审计部门审计计划的项目,按照决算批复职责分工和“谁批复、谁委托”的原则,由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评审费用列入项目决算总投资。

(一)提出评审申请。

1. 实行计划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评审实行计划管理,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审核批准后执行。对未纳入县级审计部门审计计划的项目,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每年10月上旬向县级财政部门上报次年年度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有确切的建设项目名称、送审投资额、结算办理机构、评审类型、计划送审时间等基本要素,确保计划编制的可行性和严谨性。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及时通知发展改革、审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

年度评审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除政府临时交办重大紧急评审任务外,原则上每半年按原程序集中调整1次。纳入年度评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评审通知书确定的评审实施日起90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批复,其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中型项目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大型项目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评审期限的,应当报经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2. 对纳入县级财政部门年度评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实施工程结算评审的项目。项目已办理工程结算并能提供结算审核报告及工程相关资料,如:立项审批、设计概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文件、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图、竣工图、隐蔽检查资料、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资料及交(竣)工验收资料等。

(2)实施竣工决算评审的项目。已完成交(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并能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

(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评审。

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提出的评审申请进行审核,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受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批复竣工财务(结)决算。

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结)决算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对已纳入县级审计部门审计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收到县级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后,按照(结)决算批复职责分工,向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批复申请,并附送审计报告。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批复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

(四)后期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依据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决算评审后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在决算批复文件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归还资金原渠道,属于财政资金的上缴国库。

五、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超概算和超合同的处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超概算的处理。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坚持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项目总投资,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出现超概算,应严格履行“先报批、后实施”的程序,事前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超概算投资和动用预备费,不得列入决算总投资,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超合同的处理。

1.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完成竣工验收需进行(结)决算批复的项目,在不超过原投资概算的情况下,按下列规定决策后核定。

(1)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价金额10%以下(不含10%)且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由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审核同意;

(2)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金额10%以下(不含10%)且增加金额在100万(含100万)—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和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县长批准;

(3)增加投资金额超过原合同10%以上(含10%)的且增加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财政和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

(4)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价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5)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价金额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批准。

2.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建工程项目及已完工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在不超过原投资概算的情况下,按下列规定决策后核定。

(1)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价5%以下(不含5%)且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审核同意;

(2)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价5%以下(不含5%)且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价5%(含5%)至10%(不含10%)且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和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县长批准;

(3)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价5%(含5%)至10%(不含10%)且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和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价10%以上(含10%)且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财政和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

(4)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价10%以上(含10%)且增加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的和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价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5)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价金额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批准。

六、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费和代建管理费超标准的处理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和代建管理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对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等原因确需超过开支标准的,按照决算批复职责分工,应事前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和代建管理费不得列入决算总投资。

因压缩建设规模导致实际总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的项目,按扣减土地费用后的实际总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作为基数分档计算控制限额。

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实施多个项目,无法按项目直接归集确需采用分摊方式计列项目建设管理费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分摊范围和原则,准确界定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管理费,对会计核算不清及不合规不合理分摊不得列入决算总投资。

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审减率超标准的处理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县级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督促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落实。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批复文件应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调整工程结算价款和拨付资金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和建设施工合同中载明,同时应载明在竣工财务(结)决算批复下达前,根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价款预留20%的工程款。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事先与社会中介机构就审核费用扣减事宜达成一致,结算评审确定的工程造价与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办理的结算价款误差率超过±5%时的基本建设项目,需作出书面说明,并按照合同约定扣减中介机构相应的审核费用;当误差率超过±8%的基本建设项目,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应对误差原因进行分析,发现失职或不作为问题,依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自通知印发之日未完成工程款支付的项目,按此通知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