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医保发〔2022〕19号
是否公开:R公开 办理结果:RA类已解决或采纳
□不公开 □B类正在研究解决
□C类不具备条件
□D类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8号建议的
复 函
毛希品代表:
你在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降低合作医疗的起付标准或者稳定合作医疗的收缴标准的建议》(第138号)已收悉,经巫溪县医疗保障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2021年5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2021年12月6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70号,明确参保标准: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580元/人·年。市级财政按规定结合中央财政资金对各区县(自治县)实行分档补助。各区县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确定2021年12月起,收取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20元/人·年、二档695元/人·年。
二、为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2021年12月22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下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75号)文件,明确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现城乡居民报销政策如下:
(一)门诊统筹: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可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就医,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参保居民一年内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规定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一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40%的比例,实行限额报销,2022年度,一档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二档参保居民为500元。参保人员原门诊定额资金继续使用至全部使用完毕。
(二)住院报销相关政策:参保人员住院设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次,二级300元/次,三级800元/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一档: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70%,三级50%。二档:在一档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实行限额报销设立封顶线,标准为:一档8万元/人、年,二档12万元/人、年。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费和住院费合并计算封顶线。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从2022年1月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5412元/人·年。过渡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7706元/人·年),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未成年人待遇;对不选择独立参保,可随其参保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以上复函已经医保局局长审签,请如实填写建议办理答复函回执(已随本复函寄出),并在收到复函二十个工作日内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此函
联系人:秦光华 联系电话:023-51336181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