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兹有向世明,因保管不善,将溪国用字第3-304509号,(坐落:巫溪县峰灵镇**村**社)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向世明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