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兹有张从康,身份证号:511227**********39,因保管不善,将319房产证2014字第04329号(坐落:巫溪县中岗乡大河村3社)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从康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