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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1-12-13


巫溪府办发〔202175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3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1.5 灾害分级5

2 组织指挥体系 5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5

2.2 现场指挥部6

2.3 专家组6

3 应急力量 6

3.1 力量编成6

3.2 力量调动7

4 预警和信息报告 7

4.1 火情预警7

4.2 信息报告7

5. 火情早期处置 8

5.1 火警接报8

5.2 早期处置9

6 应急响应 9

6.1 分级应对9

6.2 响应措施10

7 综合保障 16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16

7.2 后备力量保障17

7.3 物资保障17

7.4 资金保障17

8 后期处置 17

8.1 火灾(火情)评估17

8.2 工作总结17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18

9 附则 18

9.1 国家森林火灾(火情)灾害分级标准18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19

9.3 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含义19

9.5 预案实施时间1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火情)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火情)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火情)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火情)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火情)的主体,根据森林火灾(火情)应对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森林火灾(火情)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9 附则”部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县森防指人员组成如下:

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

县应急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2

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相关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承担森林火灾(火情)应对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森林火灾(火情)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成立扑救森林火灾(火情)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县级扑火前指设置如下:

挥: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属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

前指成员: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和军地主要参战力量负责同志

总调度长: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

扑火前指下设综合协调、扑救指挥、气象服务、通信保障、医疗救治、专家支持、后勤保障、救助安置、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宣传报道等11个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3

2.3 专家组

县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火情)的预防、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火情)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力量

3.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火情)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消防救援队伍为主,武警中队、民兵等支援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3.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火情)应对需要,应优先调动辖区扑火力量,县级扑火力量临近乡镇(街道)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街道)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统筹协调,由拟调出乡镇(街道)组织实施。调动县综合应急救援队由乡镇(街道)提出兵力需求,县森防指办公室(县应急局)组织实施。

调动县消防救援部队、县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执行扑火任务,由县森防指商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人武部,提出兵力需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 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火情预警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及响应措施见附件4

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和县气象局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4.2 信息报告

当发生森林火灾(火情)后,有关乡镇(街道)、行业部门(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县应急局、县林业局,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县应急局、县林业局接到火灾(火情)报告后,需立即核实火情;在火情核查属实后,县应急局、县林业局立即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火情;根据火险发展情况,需向市级政府部门报送时,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向市应急局、市林业局报告并提出救援请求。

对以下森林火灾(火情)信息,立即报告市森防指,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火情);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火情);

3)威胁居民区、重要目标、重大危险源的森林火灾(火情);

4)发生在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火情);

5)发生4小时后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火情);

6)发生在省、市、县行政区域交界地的森林火灾(火情);

7)需要市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火情);

8)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以及依据要求报送的森林火灾(火情);

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火情)。

5. 火情早期处置

5.1 火警接报

全县境内的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点、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或者拨打当地森林火灾(火情)报警电话和11912350报警。经核实确为森林火灾(火情)后,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立即上报有关信息。

县森防办电话:51728808 县林业局电话:51522171

5.2 早期处置

县林业局、乡镇(街道)、林区经营主体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置相关工作。森林火情发生后,县林业局、乡镇(街道)、村(社区)、林区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等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调动林区扑火队伍、辖区扑火力量、组织群众开展扑救工作,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预警监测,根据火情及时调度应急力量。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应对

火灾(火情)发生后,初期火灾(火情)由属地政府和县林业局应对指挥救援;

火灾(火情)发生后,一般火灾(火情)由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应对指挥救援;

火灾(火情)发生后,较大森林火灾(火情)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应对指挥救援;

火灾(火情)发生后,重大及以上火灾(火情)由县森防指先期处置,请求上级支援,待上级救援力量抵达后移交指挥权,服从上级指挥部的指挥,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 扑救火灾(火情)

火灾(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火情)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由县森防指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火情)威胁时,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要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6.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县森防指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火情)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火情)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火情)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半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火情)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火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火情)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火情)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火情)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市、县森防指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 分级响应

6.3.1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火情)发生后,根据火灾(火情)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应急响应流程见附件1

6.3.2 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为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火情);

发生在国家级、市级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火场持续12小时以上的森林火灾(火情);

延烧24小时火势仍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火情);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火情);

烧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储等,已造成重大损失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政府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协调增调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火灾(火情)扑救工作。必要时协调增调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援火灾(火情)扑救工作。

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乡镇(街道)转移受威胁群众。

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火情)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加强森林火灾(火情)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决定森林火灾(火情)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3 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为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火情);

发生在省际行政边界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火情);

延烧12小时火势仍未有效控制的;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火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发布响应指令,通知县森防指领导、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火情)扑救工作。

由前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明确扑火前指的组成及职责任务,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订森林火灾(火情)扑救方案。

调派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行动,并视情况增调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火灾(火情)扑救工作。组织扑明火、打火头、开隔离带、清火线、看守火场。

组织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根据火场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收集分析舆情,加强森林火灾(火情)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公安部门组织维护火灾(火情)发生地社会秩序。

6.3.4 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火情);

24小时内同一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火情)且未扑灭的;

延烧6小时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火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发布指令,通知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县应急局、县林业局相关领导,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局森林防火中心、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赶赴火场,通知县综合救援应急队赶赴现场或待命。

了解火灾(火情)现场情况,开展会商,制订森林火灾(火情)扑救方案。

视情协调邻近乡镇(街道)扑火应急队伍做好增援准备或参加火灾(火情)扑救工作。

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3.5 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1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火情);

经研判,2小时内能扑灭的火灾(火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人启动IV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人发布指令,通知相关行业部门(单位),所属乡镇(街道)相关领导,赶赴火场进行救援工作。

了解火灾(火情)现场情况,开展会商,制订森林火灾(火情)扑救方案。

视情协调邻近乡镇(街道)扑火应急队伍做好增援准备或参加火灾(火情)扑救工作。

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森防指办公室了解火灾(火情)发展态势,视情况指导扑火工作。

6.3.6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火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间,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火灾(火情)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7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火情)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

7 综合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县、乡镇(街道)、林场与火场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兼职扑火力量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足够的扑火梯队。全县各种扑火力量在县、乡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3 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用于森林火灾(火情)应急需要。县、乡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7.4 资金保障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火情)评估

县公安局对森林火灾(火情)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林业、应急及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森防指提交调查结果及评估报告。

8.2 工作总结

县森防指及时总结、分析火灾(火情)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情)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按程序报送火灾(火情)扑救工作总结。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火情)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国家森林火灾(火情)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火情):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火情):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火情):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情):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各乡镇(街道)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森林火灾(火情)扑救方案,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森林火灾(火情)应急扑救培训和演练。

9.3 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含义

重点地区: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

重要时段:国家法定节假日、高温伏旱期。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巫溪县森林火灾(火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县级森林火灾(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县级扑救森林火灾(火情)前线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及职责分工

4.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及响应措施



附件1



附件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成效和公益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火情)信息和扑救情况。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森林火灾(火情)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全县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审核全县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

县教委: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将森林防火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大纲,协同森林防火部门做好中小学校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协调森林火灾(火情)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县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做好森林火灾(火情)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火情)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火情)风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全县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以及有关森林防灭火的市补助区县专款,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林区内焚烧生活垃圾、秸秆等监督管理,负责森林火灾(火情)对环境(大气)污染损害评估。

县交通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水利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内人饮抗旱设施规划建设,为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会同林业部门组织指导做好林耕结合部区域火灾(火情)预防工作。

县商务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县内跨地区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森林火灾(火情)扑救相关物资。

县文化旅游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火情)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工作。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火情)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火情)处置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火灾(火情)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信息,承担森林火情的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县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火情)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做好森林火灾(火情)有关行政案件查处工作。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林业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会同上级气象部门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火情)监测及损失评估。

县人武部:使用民兵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报县委、县政府批准,报重庆警备区备案,负责组织县民兵队伍参加森林火灾(火情)扑救抢险行动,实施统一指挥。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民兵专业分队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火情)扑救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做好防灭火知识技能教育训练和参加森林火灾(火情)扑救行动。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火灾(火情)扑救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对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线、电缆的线路巡护,定期进行塔架安全检查,排除森林火灾(火情)隐患。负责扑救森林火灾(火情)应急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3


县级扑救森林火灾(火情)前线指挥部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县森防指视情在森林火灾(火情)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起草有关文字材料和情况报告,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 扑救指挥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人武部、县林业局、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制定扑火方案,调配救援力量,组织火灾(火情)扑救,部署火场清理看守,火场检查验收移交等

3. 气象服务组。由县气象局牵头,县林业局、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火情)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4. 通信保障组。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建立火场通信联络,统一协调、划分通讯频道和指定呼号,保持扑火前指联络畅通。

5.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经济信息委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

6. 专家支持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森林防灭火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7. 后勤保障组。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县交通局、县商务委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火情)扑救期间所需食品、机具、被装、油料等后勤物资的保障和配送。

8. 救助安置组。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县经济信息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商务委、县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工作,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抢修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

9.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武警中队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灾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10. 调查评估组。由县森防指牵头,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查起火原因、事故责任、肇事者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1.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附件4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及响应措施

预警信号

蓝色

黄色

橙色

红色

火险等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危险程度

中度危险

较高危险

高度危险

极度危险

易燃程度

可以燃烧

较易燃烧

容易燃烧

极易燃烧


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火情)的各项准备。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格野外用火管理

注:一级森林火险仅发布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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