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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巫溪县直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4-14

巫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巫溪县直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溪财发〔2020〕1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直达资金监管,确保直达资金直接惠企利民,结合实际,制定了《巫溪县直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巫溪县财政局

2020年8月13日



巫溪县直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直达资金的管理要求,加强直达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市对区县直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对区县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市对区县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达资金包括不限于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新增财政赤字和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给地方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对所有直达资金实行单独下达、单独标识,并同步录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通过系统动态监测,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

第四条  建立直达资金管理台账。如实反映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确保每笔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对直接惠企利民的资金实行实名制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实名台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

第五条  强化部门协作和资金拨付。与人民银行、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之间要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直达资金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作用。要着力提高直达资金拨付效率,优化审核审批环节,促进直达资金尽快拨付到位产生效益。

第六条  强化直达资金使用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需根据下达的直达资金预算,按照项目绩效目标,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做好资金支付、核算等工作。直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对应指标、对应项目支付,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拨付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涉及专户管理的直达资金,由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按规定拨付到最终收款人,做到资金直达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直接惠企利民。直达资金原则上当年必须使用完毕,确有结余的要在10月前报县财政局进行调整,若因未使用完毕,导致资金被收回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强化直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细化安排预算直达资金时,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对用直达资金安排的项目需科学设定绩效目标;执行过程中,县财政局按有关要求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对绩效执行监控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或调整经费安排,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规定,达到预期目标;执行结束,县财政局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将选择一些资金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八条  推动直达资金信息公开。对直达资金的分配情况,要按规定通过调整预算报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积极接受人大监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建立直达资金通报制度。县财政局将通过直接提取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数据,不定期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直达资金支出进度。

第十条  强化问题整改落实。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并将相关问题整改情况及时报县财政局。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县财政局将相关情况报县政府后,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建立考核挂钩机制。将直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绩效挂钩指标,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二条  严肃财经纪律,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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