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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巫溪县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4-15

       巫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巫溪县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溪财发〔2022〕20号


各预算单位、各有关银行机构:

《巫溪县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溪县财政局

                                        2022年3月9日

巫溪县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行为,建立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渝财库〔2017〕48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县财政局纳入县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不含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专户资金)。本办法所指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巫溪县境内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机构(财政部、重庆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县级财政专户资金选择存放银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县财政局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 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具体指将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存储在银行并约定存期和利率,存放银行出具存款证明并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定期存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

第二章 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

第五条 新开立财政专户存放资金和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按照财政专户资金预测规模,县财政专户每期存放资金总量不大于5000万元,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六条 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重大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良好;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出具廉政承诺书。

第七条 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的竞争性存放参照公开招投标设计流程,县财政局负责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商业银行进行评分。每期竞争评选日前3个工作日,县财政局发布公告信息;每期竞争评选结束后,公告中标结果。

第八条  为确保县级财政专户的资金安全,原则上当期确定的存款银行不少于3家,单家存款银行参与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度的45%。单一存款银行存放的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余额的20%。

第九条  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依据参与商业银行投标利率确定。

第十条  县财政局与存放银行应签订《巫溪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以下简称《存款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县财政局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县财政局可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资金存放银行选择。

第十二条 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基本流程:

(一)发布公告。县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县财政局或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媒体上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参与竞争的资金存放银行数量,按商业银行行别不得少于按“拟选银行数+2”计算的最低限额,报名截止后不足最低限额的,可公告延长报名截止时间并扩大竞争性选择公告刊登范围,直至参与银行数量达到要求。县财政局办公所在地银行数量少于最低限额的,参与竞争的资金存放银行按实际数量确定。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县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评选委员会,由内部成员和外部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5人及以上单数评选委员会。

(三)综合评分。评选委员会按照具体评选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县财政局。

(四)择优确定。县财政局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将评选结果在原发布公告的公开媒体上公告,向入选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

第十三条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县财政局应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一般不得少于3家,县财政局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县财政局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存放业务领导的干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财政专户存放资金与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利益挂钩。

第十四条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基本流程:

(一)确定备选银行。县财政局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备选银行数量,按商业银行行别不得少于按“拟选银行数+2”计算的最低限额。县财政局办公所在地银行数量少于最低限额的,备选银行按实际数量确定。

(二)综合评选。县财政局按照具体评选方法对备选银行进行综合评分。

(三)集体决策。单位领导办公会议依据评分情况,集体讨论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四)内部公告。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应当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照会议决定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内部公告期间,如对结果提出异议,县财政局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按照当期财政资金对外存放时期制定的评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体现财政资源配置职能作用,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  资金划拨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选择中标结果公布当日,中标银行在县财政局领取中标通知书和《存款协议》,并于中标结果公布日次1个工作日送还银行签章后的《存款协议》。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在确认中标银行次1个工作日11:00前开具划款凭证,向《存款协议》约定的定期存款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九条  中标银行收到县财政局划拨资金当日,办理完成定期存款转存手续,存款资金当日起息,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载明存放银行名称、账号、存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转存完成次1个工作日,中标银行将存款证明送达县财政局。

第二十条  存款到期日(若遇节假日顺延),存放银行于当日11:00前将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足额划入《存款协议》指定账户,不得并笔,原存款证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放银行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提供存款对账单,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产生的收益,除社保基金专户收益等按国家规定需作为基金收入来源外,其余专户资金收益原则上缴入国库,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属于政府财政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县财政局在存放银行的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

第四章 资金存放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合理确定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除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县财政局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及其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分办法应当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指标分值应当结合资金和账户的性质合理体现经营状况、贡献度、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避免指标分值畸高畸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过程中,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在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参与银行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并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含不得向县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县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存款,提前支取部分根据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商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二十九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三十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要求规范吸存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

第三十一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应当取消该银行参与本次资金存放资格,已将该银行确定为资金存放银行的,应当重新选择或及时收回资金,并有权拒绝其在此后2至5年内参与本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或未履行承诺利率;

(二)拒绝向县财政局出具廉政承诺书;

(三)在参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中有不正当行为;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五)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

(六)未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七)未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回资金存放主体账户;

(八)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资金存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各县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时(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资源交易竞标保证金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巫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巫溪县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溪财发〔2019〕72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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