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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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溪县财政局

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溪财发〔2021〕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委发〔2021〕16号)和《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2021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21〕40 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现就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程序

(一)履约保证金收取。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收取,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二)履约保证金退还。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结束,经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相关条款,中标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后由采购人予以退还。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中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中小企业不低于 50%),减轻中标(成交)企业资金压力。

三、压减合同签订时间

压减签约等待时间,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在2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四、加快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合同执行完毕,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时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五、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六、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提供便利

各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告和备案,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市财政局已经统一建设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各采购单位、银行应积极支持中标(成交)供应商办理“政采贷”,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巫溪县财政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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