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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巫溪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1-07-15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第255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收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巫溪县税务局

收费对象、镇(乡)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

、镇(乡)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详见附

四、免收范围

下列对象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报县城市管理局核准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 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3. 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4. 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事项

1.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计收,居民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单位按年度缴纳。有关具体征收办法及流程按照财政、税务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2.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转运、处置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县税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监督和管理。

3.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巫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巫溪县财政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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