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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县经济信息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5-04-24


巫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县经济信息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加强县经济信息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现将《县经济信息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


县经济信息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查对象

以县经济信息委名义及代县委、县政府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二、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制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 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 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 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 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制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 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 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 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 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 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 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制定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 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 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 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制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 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 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五)例外规定。

制定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1.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机制和程序

(一)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与流程。

1. 审查原则。遵循“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起草科室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严格的公平竞争审查。

2. 审查标准与流程。起草科室在起草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见附件1)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书面初审结论(见附件2)。若适用例外规定,需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书面初审结论需经政策法规科复核后,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委党组会议审议或报请委领导审签。

3.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拟以县政府或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科室需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提请巫溪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审。对于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而出台的政策措施,将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4. 存档要求。所有书面审查结论均需交由委办公室统一存档,以备后续查阅。

(二)听取意见与保密处理。

1. 意见征集。业务科室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充分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还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2. 专家咨询。必要时,业务科室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以确保审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保密处理。对于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业务科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业务水平。各科室要深入领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精神。政策法规科要负责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审查业务水平;协同各科室加强政策解读与舆论宣传,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的认知与理解。要确保审查工作经费充足,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开展审查。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各科室以县经济信息委名义起草的涉及审查对象的政策措施,均需严格遵循本制度规定的审查程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科室不得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政策措施。经审查,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可予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则不予出台,或需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三)落实定期评估。建立健全定期评估机制,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县经济信息委出台的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法规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及时完善或废止,大力提升委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效。

(四)强化审查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体系,明确细化审查任务目标与工作责任,并加大审查监督力度。对于未执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未及时纠正相关政策的科室,一经依法查实,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县经济信息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巫溪经信〔202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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