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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3-02

渝教体卫艺发〔2020〕14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督函〔2019〕2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奖补政策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做好营养改善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实施范围,明确补助办法

(一)调整原则

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范围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区县,所需膳食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范围为其他国家级贫困区县、市级贫困区县,由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试点范围根据国家扶贫政策动态调整。试点区县膳食补助标准执行国家基础标准。

(二)实施范围

国家试点为黔江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秀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彭水自治县12个集中连片特困区县,区县县城以外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所有学生;地方试点为万州区、开州区2个国家级贫困区县以及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忠县4个市级贫困区县,区县县城以外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所有学生。其余区县应根据区县财力、贫困学生状况等因素,结合已有贫困生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自主试点,妥善化解风险隐患。

(三)补助办法

国家试点、地方试点区县膳食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每人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下同),国家试点区县膳食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区县资金由中央财政奖补每人每天3元、区县财政承担1元,自主试点区县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对国家试点、地方试点区县按每生每天0.6元标准补助食堂运行费。

二、落实分担资金,严格使用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各试点区县(自治县)按就餐人数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实施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并妥善解决从业人员工资、社保等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不得截留、克扣营养膳食资金。6个地方试点区县按国家基础标准足额承担每人每天1元膳食补助资金。

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确保受益学生人数准确无误。按照“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年度平衡”原则,及时拨付膳食资金,确保年度内日生均膳食支出资金不低于国家基础标准。学校食堂结余款项应滚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膳食补助资金和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招待费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惩处。

三、强化食品安全,保证膳食质量

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属地管理,健全完善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机制、监督考核、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国家试点、地方试点区县营养改善计划应采用“4+X”模式,通过学校食堂为学生供应完整午餐,不得4元包餐,应保证膳食质量,为学生提供安全、营养、足量的膳食。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擅自降低供餐质量标准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学校和个人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要加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为科学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效果提供依据,切实增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本通知实施范围、补助办法自2020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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