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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
日期:2023-07-21

重点内容:  

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订立合同;

2.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该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 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3.  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实施指导和监督。市、区县(自治县)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方订立集体合同, 对集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 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称企业代表组织) 指导、帮助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 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

 4.  市、区县(自治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制度。三方会议对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5.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区县(自治县)  以下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本区域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区域内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所订立的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区县(自治县)以下区域内的工会或者产业(行业)工会组织本区域内的行业职工代表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所订立的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方单独订立集体合同的,其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适用情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

依    据:《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重点内容:  

 1.  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 或者专门就工资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未组建工会的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与单位进行协商。职工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并应当在职工一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始协商。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一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 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

 2.  职工享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享有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享有参与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3.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对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享有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否则作出的决定无效。

适用情形: 

1.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职工权益保障, 适用本条例。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2.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依    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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