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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日期:2023-07-06

主要内容: 

1. 招用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2000 /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 招用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 保险的各类企业,按 6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条件:  

1. 适用于应届毕业生、脱贫人口、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4050” 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 年内高校毕业等群体;

2. 适用该项政策中招用应届毕业生的企业应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

依    据: 

1.《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 2017 41 )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9 〕28 号);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20 〕62 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集聚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若干措施和重庆市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 2021 〕49 号);

5.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 2020 〕188 号)。

申请渠道: 

1. 线上: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

http://rlsbj.cq.gov.cn/ywzl/rcggfw/

2. 线下:县就业和人才事务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305。

咨询方式:023-5181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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