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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创业补助
日期:2023-07-06

主要内容: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 给予8000 /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适用条件:

1. 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信部联企业〔2011 300 ) 认定标准;     

2.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 年以上3 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 , 带动就业3 人以上(本人) ,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社会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 1 )毕业 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 ; ( 2 ) 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 )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 )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 )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对象;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残疾人员除第1 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依    据:《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 2018 〕117 号)。

申请渠道: 

1.  线上: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

https://ggfw.rlsbj.cq.gov.cn/cqjy/business/website/apply/applyhome.html 

“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

2.  线下:就业和人才事务中心创业指导科 309。

咨询方式:023-5181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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