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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巫溪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4-11

巫溪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巫溪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管理

办法》的通知

溪司发〔2021〕4


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巫溪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溪县司法局

2021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巫溪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调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司发〔2018309号)的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一案一卷、一案一补”原则。

(二)坚持分类补贴原则。

(三)坚持规范公开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补贴的案件为经巫溪县司法局备案登记的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包括派驻调解室、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案件。

第四条 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案件是指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遵守当地村规民约、调解结果明确、档案文书规范,且按《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使用规范》录入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人民调解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为巫溪县司法局备案登记的各级各类

人民调解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推选或聘任,并录入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人民调解员。

公职人员等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可按规定申报案件补贴,用于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案件类别。按照矛盾纠纷化解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分为口头协议案件和书面协议案件。口头协议案件不分难度级别,书面协议案件分为四个难度级别:简易案件、一般案件、疑难案件、重大案件并根据调解的规范化程度、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口头协议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经调解及时兑现履行,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纠纷。口头案件必须按系统要求录入并采集具有双方当事人在内的现场照片一张。

简易案件主要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案情简单,无特殊情况,无激化转化趋势。

一般案件:案情一般,可能存在特殊情况或激化转化趋势,经调解成功化解消除隐患案件。

疑难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对专业知识或技术要求高、久调不结的,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疑难案件

1)涉及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权益和权属,涉及各类经济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征地拆迁涉法涉诉导致重大矛盾的纠纷案件;

2)纠纷当事人涉及20人同时,涉案金额在10以上20万元以下的纠纷;

2)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批示或相关部门转交的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纠纷;

3)经司法局研究认定为疑难案件的。

重大案件:参与人数众多、涉及范围广、调解周期长、社会稳定影响重大的,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案件。

1)纠纷当事人涉及20人以上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在20万以上的案件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重大疑难案件

2)涉及较大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重大涉法涉诉或跨区县的纠纷案件;

3)县级以上领导批示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4)经司法局研究认定为重大案件的。

第七条疑难、重大案件结案后,要及时录入系统,同时将纸质卷宗材料、附带信息或案例一并报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审核。

第八条调解卷宗制作要求。口头纠纷只登记《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其他类纠纷均应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要求制作调解卷宗推广使用电子卷宗,不具备电子签章、指纹采集仪等条件的,应当继续保留手工案件卷宗,同时在系统中完成案件信息采集,做到系统录入、统计报表和纸质档案三同步、三统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月排查和调解的纠纷要制作台账,并定期上报辖区党委政府和相关单位。

1.统一使用司法部印制的格式文书;

2.当事人身份明确,必须有联系电话;

3.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4.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

5.回访记录要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和建议;

6.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7.所有文书签名、捺印、印章规范,无漏项。

8.人民调解案卷分类别整理。简易案件、一般案件可多案一卷,疑难和重大案件必须一案一卷。

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司法局根据当年经济状况、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参考调解案件平均成平和全市平均水平等因素核定并予以公布。

2021年补贴标准为:口头协议案件补贴为20元/简易案件一般案件补贴为30元/件;疑难案件补贴为100元/件;重大案件补贴为500/件。

 同一案件在一个申报期内反复发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室)多次做化解工作的,仍按一件案件计算补贴。

多个调解委员会(室)联合调解同一案件的,由制定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调解组织领取补贴。

第十 发放程序

1.申报案件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调解室向辖区司法所申报案件补贴。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申报案件补贴。

2.初审。司法所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的调解档案及补贴等次、案件真实性、案件数量、案件质量进行初审并填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汇总表》(见附件1)及《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批表》(见附件2),经当地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后(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上报司法局复核。上报材料包括: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司法所的案件档案材料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汇总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批表。

3.复核。县司法局对司法所申报的案件材料真实性数量、质量和补贴金额进行复核

案件真实性审查:从司法所报送的案件中随机抽取进行电话核实。凡发现有虚假案件的,退回该司法所报送的全部案件材料责成该司法所进行核实,杜绝虚假案件发生。同时,对该司法所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案件数量核对:案件真实性审查合格后,对司法所报送的案件档案按口头协议案件、简易案件、一般案件、疑难案件、重大案件进行案件数量核对,对未载明当事人联系电话以及系统录入、统计报表和纸质档案不一致的案件一律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案件质量检查:县司法局对司法所报送的案件档案100%比例进行案件质量检查。凡发现有案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该司法所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重新上报。重新上报的案件档案经抽查仍发现案件质量不合格的,再次退回该司法所报送的全部案件档案,责成该司法所再次进行整改,直至案件质量合格止。同时,对该司法所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补贴金额审核:根据案件真实性审查、案件数量核对和案件质量检查情况核定各司法所辖区办案补贴金额。

4.公示。县司法局审核案卷和核定案件补贴金额后,各司法所将本辖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明细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3),公示期限为5。公示结束后,司法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反馈至司法局。

5.发放。县司法局收到公示无异议结果后,将案件补贴拨付到乡镇(街道)单位账户,由各司法所领取后代为发放,发放时领款人必须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发放表》(见附件4)上签字(条件成熟时,可收集调解员银行账号直接拨付)

6.归档。各司法所应在一个月以内做好案件补贴汇总表、公示记录及情况说明、发放表的归档工作。所有材料一式三份,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财务室、司法所各需一份,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须报送原件。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委会调解员发放程序同各司法所一致,其补贴直接在县司法局财务室领取。

第十二条卷宗档案管理。已经补贴的调解案件档案材料,由司法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集中统一保管,应根据案件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短期(5年)、长期(10年)和永久三种。

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的档案材料由其自行保管。

第十三条 纪律要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案多报(含拆分案由)、案件重报、截留补贴款。如发现违规套取人民调解案件专项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退回领取的经费,视情节轻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汇总表

      2.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批表

      3.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公示(模板)

      4.公示情况说明(模板)

      5.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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