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033045/2024-00003 | [ 发文字号 ] | 巫溪水理〔2023〕第1 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4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8 |
巫溪县水利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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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033045/2024-00003 | [ 发文字号 ] | 巫溪水理〔2023〕第1 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4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8 |
巫溪县水利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违法当事人: 巫溪县大溪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永利 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39800452M
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乌龙乡大溪村
巫溪县大溪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如期缴纳2021年10月26日至2023年1月1日金额为47011.06元水资源费,我局多次催缴并同意缓缴水资源费(缓缴期限67天,自2023年3月25日至2023年5月31日),该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进行立案,并于2023年6月26日通过邮寄送达《巫溪县水利局行政处理告知书》(巫溪水理告【2023】第1号),你司在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和农业灌溉以外的取水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
我局认为用水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依据《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每逾期1日,加收2‰滞纳金。”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巫溪县大溪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三日内到 巫溪县政务服务大厅水利窗口缴纳欠缴水资源费,并从2023年6月1日起,按每日2‰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溪县水利局
2023年 7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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