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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4-14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

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巫溪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一一年七月一

   巫溪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

      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工作的通知》(渝水后扶〔201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以下的水库。其中:库容量100-1000万立方米(含100万)的,为小()型水库;库容量10-100万立方米(含10万)的,为小()型水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0年12月31日为止,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小型水库库区及相对集中的移民安置区所在行政村及村民小组。

(二)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确认的小型水库移民相对集中搬迁安置行政村及村民小组。

(三)水力发电站所形成的水库库区及相对集中的移民安置区,以水库库容定级,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确认后的水库工程所在地移民村及村民小组。

第四条  小型水库扶助方式实行项目扶持,不进行移民人口核定登记,不实行资金直补,不搞平均分配。

第五条小型水库扶助范围为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含水电站形成的水库),以小()型水库为主,兼顾小()型水库。

第六条  小型水库扶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镇街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库移民稳定工作,做到工作、责任、稳定三落实。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  扶助项目的类型包括:

(一)饮水安全项目。主要是饮水安全没有达标的移民安置村(自然村)进行必要的引水、供水和改水等工程项目。
   (二)道路交通项目。主要是移民安置村(自然村)通往行政村道路、村内路面和生产区道路硬化等项目。
   (三)农田水利项目。主要是土地整理、水利配套设施等项目。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小型水库扶助项目,建立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库。

第九条  扶助项目确定原则。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轻重缓急、整体推进的原则。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应根据市级下达的“切块”包干资金确定当年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

第十条  扶助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第十一条  扶助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参照有关行业规程规范执行。前期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投资。

第十二条  不以后期扶持资金为主要投资来源的后期扶持工程项目,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项目主要投资来源的性质按照其他有关行业的规定开展,县水务局参与有关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可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可委托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专业服务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使用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县水务局提出审查意见,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批准文件抄送市后扶办。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发改委会同县水务局审批。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后期扶助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后期扶助项目实施结束半年内,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实施和有关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使用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验收;使用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项目,由县后扶办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后扶办备案。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后期扶助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和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单位应出据项目验收鉴定书。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后期扶助项目开工、竣工、验收情况应在工程所在地村、社进行公示,让移民群众广泛知晓。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后期扶助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及时明确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局在专户中设立“小型水库扶助基金”科目,确保小型水库扶助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县后扶办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报送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实施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小型水库扶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扶助计划实施的专项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县水务局和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或举报线索,不定期开展小型水库扶助政策实施情况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要形成报告,并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况作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退赔,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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