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巫溪县村镇分散式供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村镇分散式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巫溪县村镇分散式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改善村镇居民饮用水条件,规范村镇分散式供水活动,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建设、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分散式供水,是指利用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向村镇居民供应生活用水和非生活用水的活动。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下的小型供水工程。
第四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坚持生活用水优先与兼顾非生活用水相结合、保障水量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分散式供水的规划编制,指导、监督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村镇分散式供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本辖区村镇分散式供水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群众需求,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编制村镇分散式供水实施方案。
第七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自建、自管,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第十条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的,承担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十二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
第十三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主管道及入户水表、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护。
鼓励以村为单元成立专业化组织统一对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实施运行管护。
运行管护主体为专业化组织的,可经双方协商或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水价适当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做好运行管护与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水。
第十四条 用水户或运行管护组织应划定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质污染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村镇分散式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县财政部门筹集资金,适当补贴村镇分散式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四章 水质与安全
第十八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用水户或运行管护组织应当落实水源保护及水源过滤消毒措施,不断提高供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质检测机构应当对村镇分散式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第二十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急、抢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