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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3-00105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罚〔2023〕第1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日期 ] 2023-11-08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3〕第11号(巫溪县金皇农业专业合作社)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3〕第11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金皇农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马*

社会信用代码:93500238050359521N

地址:巫溪县古路镇龙泉村一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8月23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巫溪县金皇秸秆收集利用项目进行检查,了解到该项目位于巫溪县古路镇龙泉村一社,项目法人为巫溪县金皇农业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主要污染物为粉尘和噪声,该生产线安装了3套水幕除尘设施,现场检查发现降尘效果不明显,存在粉尘外排的情况,噪声采取安装隔音棉进行降噪。巫溪县金皇农业专业合作社(巫溪县金皇秸秆收集利用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未完成项目自主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2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3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3证明2023年8月23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巫溪县金皇农业专业合作社(巫溪县金皇秸秆收集利用项目)进行检查,调查清楚该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4.巫溪县金皇农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

巫溪县金皇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

   6.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总投资400万元)复印件1份。

    证据4-6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金皇农业专业合作社,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巫溪县金皇农业专业合作社(巫溪县金皇秸秆收集利用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巫溪县金皇农业专业合作社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3〕B09200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3〕B092001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巫溪县金皇农业专业合作社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认为:巫溪县金皇农业专业合作社(巫溪县金皇秸秆收集利用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未完成项目自主验收,构成了“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巫溪县金皇农业专业合作社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巫溪县金皇农业专业合作社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2.污染治理建设情况:已建成;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2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巫溪县金皇农业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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