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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服务规范
日期:2024-04-30

预防接种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 06 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二、服务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

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 3 个月的 06 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 种卡(簿)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 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在边远山区、海岛、 牧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

3.每半年对辖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簿)进行 1 次核查和整理,查缺补漏, 并及时进行补种。

(二)预防接种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部分省份对重点人群接种出血热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高危人群实施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 接种。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或补充免疫、 群体性接种工作和应急接种工作。

1.接种前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 薄)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 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 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 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2.接种时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并核对受种者姓名、 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 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 接种。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进行“三查七对”,无误后予以预防接种。 三查: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证,查对预防接种卡(簿)与儿童预防接 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外观与批号、效期; 七对:核对受种对象姓名、年龄、 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

3.接种后的工作。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在留观室观察 30 分 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 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网络报告。

(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三、服务流程

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 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 告。

1.接种前,查验儿童档案,核对 受种者信息;询问健康状况以及 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 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

、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 意事项。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 况。 2.接种时,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 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 规定予以接种。 3.接种后,告知在留观室观察30 分钟,及时在档案中做好记录, 预约下次接种疫苗事宜。

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 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 案。 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 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 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 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 关要求。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可 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 种。 3.每半年对辖区内儿童的预防接 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

四、服务要求

(一)接种单位必须为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并具 备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按照 要求进行疫苗的领发和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二)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 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等相关规定做好预防接种服务工作,承担预 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 并经过县级或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 方可上岗。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通过公安、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 多种渠道,利用提供其他医疗服务、发放宣传资料、入户排查等方式,向预防接 种服务对象或监护人传播相关信息,主动做好辖区内服务对象的发现和管理。

(四)根据预防接种需要,合理安排接种门诊开放频率、开放时间和预约服 务的时间,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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