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部门>县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医疗卫生领域>服务指南>公卫服务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日期:2024-08-30

一、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服务对象

群众。

三、服务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服务要求

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发生医疗争议(纠纷),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