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采用统一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为一类病种和二类病种
(一)一类病种
1 .慢性肾衰竭血液净化治疗;2.器官(包括组织 、细胞) 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3. 恶性肿瘤;4.血友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地中海贫血( 中 、重型);7 .扩张型心肌病;8 .克山病;9. 阿尔茨海默病;10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1 .耐药结核病;12.高苯丙氨酸血症(苯丙酮尿症 、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13 .普拉德-威利综合征;14 .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二)二类病种
1. 强直性脊柱炎;2 .原发性肾病综合征;3 .肝豆状核变性;4. 重度骨质疏松;5 .高血压;6 .糖尿病;7. 甲亢;8.冠心病;9 .风湿性心瓣膜病;10 .肝硬化;11.脑卒中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 症、血管性痴呆);12. 帕金森病;13 .肌萎缩侧索硬化症;14 .支气管哮喘;15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6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7 .结核病;18 .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19. 丙型肝炎;20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21 .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22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23. 系统性红斑狼疮;24. 系统性硬化症;25 .原发性干燥综合征;26. 重症肌无力;27 .慢性肾脏病;28. 类风湿性关节炎 、幼年特发性关节炎;29. 良性前列腺增生症;30 .原发性青光眼;31 .精神分裂症;32. 心境障碍;33.偏执性精神障碍;34 .分裂情感性障碍;35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36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37. 焦虑症;38. 强迫症;39 .抑郁症。
(三)职工医保二档及居民医保参保人:可申请一、二类全部病种。
职工医保一档参保人:限申请慢性肾衰竭、器官移植抗排异、恶性肿瘤、血友病4类疾病病种。
二、特殊疾病的申报
凡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本人应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障特殊疾病(两病)待遇资格申报(鉴定)表》,同时提交所患疾病的住院病历(加盖医院鲜章)和相关检查检验资料,按照自愿申请、全市通办原则,可向全市所有特病诊断医疗机构提出特病待遇资格申请。同时需提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
三、本人选定就医医院
1.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
取得我市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的,可在我市所有取得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跨省异地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参保人,需进行门诊特殊疾病异地就医备案,并在备案地选择1—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治疗机构。
四、诊断确认办法
参保人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复印件)、所申报病种相关病史资料,到特病鉴定医疗机构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障特殊疾病(两病)待遇资格申报(鉴定)表》申请特病鉴定,特病诊断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特病诊断医师组,严格按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指南(2025年版)》,形成诊断结论,出具并留存《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障特殊疾病(两病)待遇资格申报(鉴定)表》。特病诊断医疗机构应做好合格人员检查材料存档和信息录入工作,并即时开通特病待遇资格。 诊断不合格的,特病诊断医疗机构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不合格原因。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作为就医的凭证,患者在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内特殊疾病定点药店(限职工医保患者)就医购药,费用实行现场实时结算;市外定居的特殊疾病患者必须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购药,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阻肺、冠心病、类风湿关节炎、强制性脊柱炎、病毒性肝炎已纳入跨省联网结算。其他病种费用先行垫付,及时将门诊处方或门诊病历、发票、门诊费用清单、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送医保局审核报销。
五、特殊疾病体检诊断医疗机构
我县承担特殊疾病办理的医疗机构巫溪县人民医院、巫溪县中医院、巫溪县精神卫生中心。
六、变更医院
现场变更:提供社保卡(身份证)原件、在县医保办事大厅综合窗口或者指定医疗机构变更。
网上变更: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重庆医保APP办理变更,在“服务→特殊疾病备案医院变更→特病详情→变更所需医院”办理,变更后的当月生效。
咨询电话:023—5152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