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统筹报销
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未成年人可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就医,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参保人员原门诊定额资金继续使用至全部使用完毕。
|
2026年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 ||||
|
医疗机构类别 |
起付线(元/年) |
报销比例 |
封顶线(元/年) | |
|
一档 |
二档 | |||
|
一级 |
0 |
60% |
300 |
500 |
|
二级 |
200 |
40% | ||
|
三级(限未成年人在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院 |
200 |
40% | ||
二、生育统筹报销
从2024年起,孕产妇产前检查费补助限额提高至300元,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提高至600元。剖宫产及并发症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报销,报销额度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补足。
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孕产妇,按规定享受产前检查、顺产分娩定额补助。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住院发生的剖宫产、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终止妊娠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报销。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从2025年6月(含6月)起算,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其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含生育津贴。一个孕周期内,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已按居民医保报销的,在选择享受男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时,需将已享受的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退回;男职工配偶已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但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享受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含生育津贴);男职工配偶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享受50%的待遇(不含生育津贴)。
三、特病门诊报销
居民医保的一类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一致,年度内按就诊医疗机构最高级别分别计付一次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
居民特殊疾病中的二类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70%、三级5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新增病种限额报销:阿尔茨海默病(6000元/年)、普拉德-威利综合征(24000元/年)、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24000元/年)。
四、住院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
2026年住院报销政策 | ||||||||
|
医疗机构类别 |
起付线(元/次) |
报销比例 |
未成年人报销比例 |
封顶线 (万元/年) | ||||
|
一档 |
二档 |
一档 |
二档 |
一档 |
二档 | |||
|
一级 |
100 |
80% |
85% |
85% |
90% |
8 |
12 | |
|
二级 |
300 |
70% |
75% |
75% |
80% | |||
|
三级 |
800 |
50% |
55% |
55% |
60% | |||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大病保险起付线2026年为19856元/人·年,报销比例为60%,设封顶线20万元/人、年。过渡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9928元/人·年),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未成年人待遇;对不选择独立参保,可随其法定监护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法定监护人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
咨询电话:023—51521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