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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583631X/2023-0018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发布日期 ] 2023-12-22

巫溪城厢重庆龙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9月10日15时57分,重庆龙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巫溪县省道301线58km+100m处(城厢镇渔渡村)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000元(后续赔偿等费用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巫溪县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巫溪县应急局牵头,巫溪县公安局、巫溪县总工会、巫溪县交通局、巫溪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巫溪县城厢镇政府、奉节县应急局、奉节县交通局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巫溪城厢重庆龙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9·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巫溪县纪委监委、巫溪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开展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巫溪城厢重庆龙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9·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重庆龙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8年11月22日;营业期限:2018年11月22日至永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U15G;法定代表人:成*龙,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地址:重庆市奉节县*************;登记机关:奉节县*******,登记时间:2022年3月8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36******号;有效期:2022年4月26日至2026年4月26日;核发机关:奉节县交通局。

(二)事故相关车辆基本情况。

1.渝D52***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重庆龙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U15G;登记证书编号:5000******48;厂牌型号:东风牌/DF******X2;发动机号:78****64;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GAG************4;检验合格标志:245******649。

2.渝DR***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孙*红;身份证明号码:511225********7312;登记证书编号:420******089;厂牌型号:瑞江牌/WL******H;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JRT************6;检验合格标志:245******186。

    3.渝F76***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趙*;身份证明号码:500238********7594;登记证书编号:500******588;厂牌型号:豪爵牌/HJ******;发动机号:ZE******;车辆识别代码:LC6PCK******04816;检验合格标志:245******858,该车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受损。

(三)驾驶人基本情况。

1、孙*青,渝D52***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R***挂)驾驶人。家庭住址: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500236********0470。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日期为2007年12月28日;有效期止:2023年12月28日;档案编号:500******797。从业资格证号:500236********0470,从业资格类别:J-客运、J-货运,有效期止:2025年5月24日。

    2、崔*明,普通二轮摩托车渝F76***驾驶人。家庭住址:重庆市巫溪县*********;身份证号:512228********7593;准驾车型:E;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12月22;有效期止:2026年12月22日;档案编号:5005******55。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龙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建立了《GPS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归档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重庆龙蓬运输货物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五)事故经过。

2023年9月10日下午,崔*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渝F76***)载着王*美沿省道301线往巫溪县城方向行驶,15时57分许,行驶至重庆市巫溪县省道301线58km+100m一下坡右转弯处,遇孙*青驾驶渝D5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R***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相对行驶,崔*明驾驶的渝F76***普通二轮摩托车向左发生侧翻后与渝DR***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崔*明受伤及王*美被碾压致死。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301省道上,东经109°38’31”,北纬31°23’32”。该便道呈东西走向,沥青路,宽5.18米。在事故发生点北侧为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1组28号住房;渝D52***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R***挂)车头朝东,渝DR***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左后轮距路边2米;渝F76***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朝南,后轮距路边0.34米,前轮距路边7.73米。现场遗留渝D52***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轮压印两条,外侧轮胎压印长度为7.62米,距路边0.197米,内侧轮胎压印长度5.37米,距路边2.27米;血迹面积为0.35米×0.05米,距路边0.036米;摩托车左侧后座脚踏板与地面的挫划印长度为0.97米,距路边0.48米。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基本情况。王*美,女,终年54岁,身份证号码:512228********7608,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溪县**********,生前系渝F76***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

2.伤者基本情况。崔*明,男,身份证号码:512228********7593,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溪县**********。2023年9月14日,巫溪县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伴感染;左侧肩胛骨骨折;全身多处浅表损伤等。

3.直接经济损失。孙*青垫付死者王*美家属丧葬费55000元(后续赔偿事宜通过诉讼解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孙*青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巫溪县应急局、巫溪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巫溪县城厢镇政府及120急救中心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王永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善后情况。

2023年9月11日,孙*青垫付死者王*美家属丧葬费55000元(后续赔偿事宜通过诉讼解决)。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巫溪县应急局、巫溪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巫溪县城厢镇政府和120急救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等工作,综合认定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3年9月10日,巫溪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对死者王*美进行尸体检验。9月19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美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023年9月12日,巫溪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委托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渝D52***(渝DR***挂)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及事故车辆渝F76***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9月21日,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渝D52***(渝DR***)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24km/h;渝D52***(重型半挂牵引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渝DR***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灯光信号有效、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渝F76***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制动有效、传动系统工况正常。

(二)直接原因。

崔*明、孙*青驾驶机动车驶近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未鸣喇叭示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间接原因。

重庆龙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法定代表人成家龙不具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孙*青,男,重庆市奉节县***人,事故车辆渝D52***(渝DR***挂)驾驶人。孙*青驾驶机动车驶近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未鸣喇叭示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本次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之规定。建议由巫溪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由奉节县交通局对其从业资格依法处理。

2.崔*明,男,重庆市巫溪县***人,渝F76***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崔*明驾驶机动车驶近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未鸣喇叭示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巫溪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3.成*龙,男,重庆市奉节县***人,系重庆龙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成*龙不具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3]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4]之规定,建议由奉节县交通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龙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5],建议由奉节县交通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暂未发现巫溪县交通局、巫溪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巫溪县城厢镇政府和奉节县交通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故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重庆龙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要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组织研究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细化落实排查整治责任,建立健全“日周月”隐患排查机制,科学制定“日周月”隐患排查清单,严格开展“日周月”隐患排查,做到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驾驶人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力度;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分级管控措施,及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重庆龙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要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奉节县交通局备案。

(二)巫溪县交通局要强化道路货运安全执法监管,严格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开展路检路查,加大日常安全检查指导力度,要深入检查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行业安全风险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三)巫溪县公安交巡警大队要加强路面管控,针对重点时段、路段,货车超速超载,入弯不鸣笛示意、过弯占道不减速等重点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力度,要加大对重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道路交通风险研判,按照道路交通风险管控清单全面落实管控责任。

(四)奉节县交通局要督促属地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履行了职责;严查运输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查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有无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9·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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