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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583631X/2023-00149 [ 发文字号 ] 巫溪府办发〔2023〕23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4-08 [ 发布日期 ] 2023-04-21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23〕23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自然灾害救灾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8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5

2组织指挥体系5

2.1县级层面。5

2.2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层面。6

2.3现场层面。6

3灾害救助准备6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7

4.1灾情信息报告。8

4.2灾情信息发布9

5应急响应10

5.1级响应。10

5.2级响应。13

5.3级响应。15

5.4级响应。16

5.5响应终止。18

6灾后救助18

6.1过渡期生活救助。18

6.2冬春生活救助。18

6.3倒房重建救助。20

7保障措施22

7.1资金保障。22

7.2物资保障。22

7.3通信和信息保障。23

7.4装备和设施保障。23

7.5人力资源保障。24

7.6社会动员保障。25

7.7科技保障。25

7.8宣传和培训。26

8附则26

8.1术语解释。26

8.2预案演练。26

8.3预案管理。26

8.4预案解释。27

8.5预案实施时间。2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巫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巫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或县委、县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配合毗邻区县做好救灾救助相关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

2.1.1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为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全县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县级有关单位开展减灾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与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以及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1.2县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应急、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地质灾害、电力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并提出灾后救助咨询意见。

2.2 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层面。

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行业领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本行业领域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层面。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行业领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当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县应急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工作组,并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在市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3 灾害救助准备

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救灾资金预算。县应急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根据需要,科学选址,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县应急局牵头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完善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应急专家等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的联动机制,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当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自然灾害事件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数量,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有关人员做出灾情预警并向有关单位通报信息。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行业领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行业领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各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行业领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每日14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每日16时前向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情况;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局立即向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各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宣传、网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级响应由县委书记坐镇指挥,县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县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IV级响应由县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5.1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人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县长)召开由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参加的会议,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人民政府县长率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会商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属地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相对稳定。县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县文化旅游委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局、县红十字会、团县委适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局、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自然灾害事故。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自然灾害事故。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的自然灾害事故。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自然灾害事故。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会商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县文化旅游委负责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县广播电视台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7)县应急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局。县应急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自然灾害事故。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的自然灾害事故。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的自然灾害事故。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自然灾害事故。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县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县指挥部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县应急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1.1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自然灾害事故。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自然灾害事故。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的自然灾害事故。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自然灾害事故。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1.2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县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视情况及时下拨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县应急局视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驻巫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5)县卫生健康委视情况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救助工作情况,组织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评估。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行业领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15日前报县应急局。

6.2.2 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局备案。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10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县应急局。

6.2.3 县应急局会同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核查、汇总数据,于1020日前报市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报送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申请。

6.2.4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根据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 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发展改革委保障粮食供应。

6.2.6 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局备案。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县财政局、县应急局。

6.3.2 县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区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上报本行政区域、行业领域内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建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3.5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6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县应急局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以中央库为依托、市级库(含区域库)为主体、县级库为支撑、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储备点为基础、村(社区)储存室(间)为补充的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县应急局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县应急局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使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县应急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乡镇(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全县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县应急局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根据重庆市自然灾害分类分级标准,突发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雷电、浓雾、冰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农作物、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其他自然变异造成的灾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巫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4.各乡镇(街道)政务值班电话










附件1


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县政府有关副县长和人武部部长任副总指挥长。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科技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统计局、县林业局、县国资监管中心、县人武部、武警巫溪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团县委、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国网重庆巫溪供电公司、重庆市渝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减灾委部署要求,统筹协调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4个专项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筹推进、调查评估全县自然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积极争取中央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

县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县科技局:负责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研发力度;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中对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进行评估;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县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通信企业对受损通信网络进行抢险抢通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共通信网络的运行畅通,负责指导通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网络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县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立法审查和执法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依据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对市级(含中央)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指导全县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发布预警警报信号。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水路等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和三峡库区高切坡项目的监测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县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县内跨区域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统筹协调各类景区主管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负责文物类旅游景区景点抢险救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县应急局:负责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支持引导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巫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巫溪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团县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科协: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救助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

国网重庆巫溪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重庆市渝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抢险救灾城市自来水保障供应及水质安全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自来水供应。

县级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

附件2

巫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附件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单位

电话

单位

电话

县政府办公室

51528016

县生态环境局

51522557

县委宣传部

51522116

县城市管理局

51529600

县委编办

51520456

县水利局

51522042

县检察院

51521910

县文化旅游委

51522025

县发展改革委

51522341

县卫生健康委

51522001

县财政局

51522032

县应急局

51728808

县经济信息委

51522842

县林业局

51522271

县教委

51522020

县供销合作社

51522118

县科技局

51522536

县总工会

51522916

县住房城乡建委

51522013

县融媒体中心

51522488

县交通局

51522518

县国资监管中心

51811126

县农业农村委

51522326

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51522790

县商务委

51522862

县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51522502

县公安局

51521343

县市场监管局

51522241

县纪委监委机关

51522516

县气象局

51811139

县司法局

51512810

县消防救援大队

51514518

县人力社保局

51522016

红池坝景区管委会

5172355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51522208

高速执法

51816555

县交巡警大队

51229208

渝宁公司

51337033

工业园区管委会

51531063





















附件4

各乡镇(街道)政务值班电话

单位

值班电话

单位

值班电话

宁河街道

513366983

朝阳镇

51650011

柏杨街道

51889990

徐家镇

51415005

城厢镇

51512223

白鹿镇

51412450

凤凰镇

51631008

乌龙乡

51720016

菱角镇

51630029

鱼鳞乡

51410333

胜利乡

51638005

尖山镇

51637016

宁厂镇

51682016

田坝镇

51724317

大河乡

51683017

红池坝镇

51636133

天星乡

51680038

通城镇

51516005

长桂乡

51681322

花台乡

51518309

上磺镇

51713016

双阳乡

51517001

古路镇

51712109

兰英乡

51683913

峰灵镇

51717088

下堡镇

51416184

蒲莲镇

51715663

天元乡

51414207

文峰镇

51654006

中梁乡

51417520

塘坊镇

51653035

土城镇

5141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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