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溪应急〔2020〕37号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综合应急救援队队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综合应急救援队: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应急救援队队员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0月10日由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综合应急救援队队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提升综合应急救援队整体素质,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的教育管理,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例》(以下简称内务条令),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任务
巫溪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救援队)是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指挥的救援力量,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森林火灾扑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抗洪抢险;协助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救援队伍管理
救援队实行准军事化封闭式管理,由巫溪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负责救援队伍管理。指挥中心下设救援队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队管办),具体负责队伍的教育、训练、考评等日常管理工作和带队开展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处置等任务。救援队按30人队建制,分为4个班组。队长由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指挥中心主任、队管办负责人担任副队长(副指导员),在队员中选拔优秀人员担任班长,副班长等职务。
对负有管理职责的班长设定岗位补贴300元/每月,副班长设定岗位补贴150元/每月。
三、试用、聘用和签订《劳动合同》
1.试用:凡新聘用的救援队员,试用期限为3个月。救援队员试用期工资按应聘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
2.聘用:试用期满,救援队员须填写《聘用申请表》,经考核合格的即聘用为救援队员。《聘用申请表》交队管办存档。
3.不予聘用的情形:
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予聘用。
(1)经查实伪造学历或其他证书、证件和相关资料的;
(2)经查实伪造简历或个人工作经验的;
(3)患有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传染病的;
(4)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5)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管理局和综合应急救援队规章制度行为的;
(6)不能达到岗位要求、经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7)拒绝完成领导交办的正常工作任务的;
(8)月累计迟到、早退达3次,或旷工达1日;
(9)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4.合同的签订: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救援队长同意,即可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救援队员如果拒签《劳务派遣合同》,即自动放弃聘用。严禁一人同时在二个(含二个)以上单位工作,一经发现,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立即解除派遣劳务关系。
四、工资待遇
救援队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县应急管理局规定执行,绩效考核以救援队内部考核办法执行。
五、行为规范
救援队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执勤、值班、训练期间,所有队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乱搭,非工作时间严禁着救援服装参与其他活动;严禁救援队员有损应急管理部门形象的行为。
2.男性严禁留大包头、蓄长发和留胡须;
3.严禁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不得发表有损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形象的言论,以及泄露未经许可公开的救援秘密;
4.不得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杂物;
5.工作期间不得在公共场合与他人勾肩搭背、嬉戏打闹、着救援服或正装时将手插入兜内;
6.不得公然辱骂他人、说脏话、粗话等文明忌语;
7.在值班值守,抢险救援行动中,应做到精神振作、全神贯注、举止得体、姿态良好;
8.不得在执行任务时吸烟和吃零食;
9.在值班值守,训练,抢险救援行动中,不准饮酒、睡觉、嘻闹、闲聊、打牌、下棋、看书报以及从事与任务无关的活动。
10.执行任务时语言要文明规范,对救援对象和群众不得“冷、硬、横、推”和不得谩骂群众或说有损人格的话;
11.县应急管理局和救援队其他相关规定。
六.工作纪律及考核规定
考核实行月考核制度,每月的1日至当月底为一个考核周期,每月的考核情况予以张榜公示,考核结果予以存档,作为评优、奖励、辞退、开除的依据。
(一)请销假制度
救援队员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和规定,严禁不请假、请霸王假、越级请假。
1.请假规定:
坚持“事先请假”原则,救援队员请假须至少提前1天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如因突发原因不能事先请假的,应立即用电话等方式向队管办干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视为旷工。
2.请假的一般程序:
个人书面申请一一班长签属意见一一队管办(指挥中心)审核(审批)一一局领导审批同意一一休假一一假满后销假上班。
3.批假权限:
2小时以内由管理干部审批,2小时以上1天内(含1天)由队管办负责人审批;3天内(含3天) 由指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4.关于事病假的规定:
(1)所有队员原则上上班时间不得请事假。
(2)婚假
救援队员结婚、给予15天的婚假(含按规定应享受的国家法定节假日),经指挥中心领导批准,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事假
救援队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轮休假中进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严格按请假程序审批。凡事假以20元/天计算,扣发当月绩效考核。
(4)病假
救援队员请病假需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或病历, 严格按请假程序审批。
(5)丧假
救援队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指挥中心领导批准,给予1—3天的丧假。救援队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救援队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救援队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5.其它规定:
救援队员请假离岗前必须做好工作移交,请假离岗人员与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请假批准完毕后,立即将请假单交队管办存档,休假完毕,立即销假,否则视为无效。
未请假或超期不到岗的,以旷工论处。
救援队员轮休期间离开巫溪县必须向指挥中心领导提前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巫。遇有重大事件不能及时归队而又未提前向指挥中心领导汇报者按旷工处理。
救援队员因休假事宜作辞退处理的,参照国家《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训练、执行任务)规定
1.训练、执行任务开始后超过3分钟的视为迟到。
2.提前3分钟以上离开视为早退。
3.提前离岗超过30分钟或超过30分钟后到岗(因公外出或请假经领导证明者除外),视为旷工半日1次。
4.值班值守,训练或执行其他任务时,集合点名时,超过3分钟为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日1次。
5.月累计迟到或者早退达3次,视为旷工1日。
6.年累计旷工半日2次视为旷工1日。
7.24小时内连续两次点名或签到不在岗的视为旷工1日。
8.迟到和早退1次扣当月绩效考核20元;旷工半日1次扣绩效考核100元;旷工1日扣发当月绩效考核200元;旷工2日扣发当月绩效考核400元。
9.一月内累计旷工3日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日以上的,给予辞退处理。
(三)内务卫生管理规定
1.寝室的卫生由救援队员负责打扫。保持床铺整洁,被褥折叠有序;地面(卫生间、过道、走廊、床底)无纸屑、杂物、无污渍、水迹;垃圾篓中的垃圾要及时清理;厕所及时冲洗,无积便,无异味。
2.公共区域的卫生应保持楼道和梯台整洁无杂物;上下扶梯无灰层;勤到垃圾桶。
3.内务卫生实行月绩效考核,按照救援队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四)一般违纪行为
救援队员有下列违纪行为的,由管理干部或指挥中心领导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讨,并扣罚当月40元—200元的绩效考核。
1.违反着装、仪容、言行举止规定的;
2.不假外出、溜岗、脱岗或干私活的;
3.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或训练场所抽烟、玩手机、看小说、吃零食、嬉戏打闹有损形象的;
4.不服从领导安排的;
5.无故不参加队管办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和各种会议以及组织的集体活动的;
6.参加学习培训不按规定带笔记本、打瞌睡、讲话、接听电话的;
7.损坏或丢失通讯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服装等集体财产的,并照价赔偿;
8.出借、丢失救援装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并照价赔偿;
9.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调班的;
10.在队伍集结时,不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的,或通信不畅,不按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集结的;
11.工作相互推诿、救援队员之间闹不团结,吵架的;
12.故意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13.捕风捉影,造谣生事,影响单位声誉和内部团结的;
14.工作时间睡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其他违纪行为,被局领导通报批评的。
(五)救援车辆管理规定
救援队公务用车和救援车辆由队伍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驾驶。驾驶员驾驶公务用车和救援车辆要严格按照《巫溪县应急管理局公务用车车辆管理制度》(附件二)和《特种设备车辆管理办法》(附件三)相关规定行驶。
(六)严重违纪行为
救援队员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一律上报局党委会依纪依法处理。
(七)其他情形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病等原因不具备聘用救援队员基本条件,自己又不主动辞职,经指挥中心领导集体研究后,上报局党委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 按其他规定需要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或开除的。
(八)奖励措施
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有突出表现和做出重大贡献者,予以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予以惩罚;做到赏罚分明,奖勤罚懒,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受到县局通报表扬或收到当事人(单位)锦旗、表扬信的奖励100元,受到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的奖励200元,受到市级以上部门通报表扬的奖励500元。
七.辞职
救援队员如需辞职,应依合同规定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并将公物一并移交。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县应急管理局,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巫溪县综合应急救援队绩效考核办法
2.巫溪县应急管理局公务用车车辆管理制度
3.特种设备车辆管理办法
2020年9月22日
附件一
巫溪县综合应急救援队绩效考核办法
一、值班备勤和请假、轮休考核
巫溪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救援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备勤期间每人每天发放值班备勤补助15元,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备勤每人每天补助30元,每人每月安排不低于6天的轮休。根据救援队值班备勤训练计划,各班协调安排队员轮休。救援队员每月值班备勤时间不低于22天,超出22天每天增发值班备勤补助15元,低于22天值班备勤每天扣除15元。轮休和外出必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队。午休、晚餐后休息期间请假2小时内由管理干部审批,超过2小时和操课期间请假1天内由救援队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队管办)负责人审批;超过1天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轮休由各班统一安排,报队管办负责人审批并备案。连续轮休超过6天以上(不含)报县局分管领导审批。已婚队员每周可安排一次回家(时间为当日18:30后离队至次日9:00前归队)。请假人员必须按时归队,未按时归队者每超假1小时扣除工资50元,每次扣除不超过200元。
二、内务考评
每月每人200元(个人及班级各100元)用于内务考核。一次个人内务不到位(如:个人物品乱放,摆放不到位,床铺不整洁)扣个人2分,扣班级1分;公共卫生区,寝室和学习室打扫不到位,摆放不整齐扣班级2分。个人及班级按100分记,个人每扣除1分扣除5元考评金额,班级每扣除1分扣除10元考评金额。个人低于80分取消考评资格,班级低于60分取消全班队员的考评资格。
三、操课考评
在岗期间无故不参加早操及操课训练一次扣除50元,病假需要医生开诊断证明并经批准。
四、训练考核
每月进行一个综合科目考核,其补助按当月科目的个人考核成绩发放,共300元。考核标准以训练大纲为准,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成绩达90分以上(含90分)者发放全额考评金,成绩80以上(含80)者发放90%考评金;成绩70以上(含70)者发放80%考评金;成绩60以上(含60分)者发放百分之七十考评金;成绩50分以上(含50分)发放60%的考评金;成绩50分以下扣除全额考评金。
五、执行任务考核
参加救援任务并实施救援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连续救援12小时以上每人增发50%的补助;其他任务每人每天补助50元,各项驻训任务按在队考核标准执行。
附件二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公务用车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车辆管理,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县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车辆,是指经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编制和用途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驾驶人员管理等。
第四条 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为本单位的车辆统一管理部门,专门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调派使用登记及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车辆驾驶人员须持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照。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车辆行驶必须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人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油卡定点加油规定,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定车定卡制度。驾驶人员持本局加油卡原则上应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并交回加油单据(小票和加油卡)。如遇特殊情况,在非定点加油站需用现金加油的,应事先征得办公室同意。严禁油卡用于非油品消费,严禁油卡为非指定车辆加油。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使用审批制度。本局公务用车由局领导统一审批调度使用。每次出车前由用车科室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局办公室凭公务用车审批单派车,并凭审批单报销过道费、差旅费。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公务用车完毕后,原则上应将车辆有序停放在办公楼停车场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局分管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安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章 维修、保养及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本局公务用车车辆管理员和驾驶人员应当对公务车辆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车辆维修保养费用。车辆的维修、保养,必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并由驾驶人员和车管干部到定点(不少于2家)修理厂修理,修理费用必须附清单。严格控制车辆修理费用限额,一次性维修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一次性维修支出在5000元及以上的要编制维修预算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维修。需县外维修的,必须请示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车辆保险费用由局办公室统一通过比价购买。
第四章 驾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人员应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用车完毕,应确保车辆清洁,并将车辆用油加满开回单位停放。如需维修,驾车人应告知管理人并填写好车辆维修审批单及时维修。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上班时间未出车时,应在办公室上班,配合做好办公室工作。严禁擅自离岗。驾驶员在上班期间和值班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因通讯不畅贻误工作导致紧急突发事件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驾驶人员用单位油卡为非指定车辆或非本单位车辆加油的,给予驾驶人员所加油款5倍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驾驶人员违章或擅自出车,发生的违章罚款或因擅自出车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人员承担。
第十九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同时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县局有权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向驾驶人员追偿事故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特种设备车辆管理办法
为保证特种车辆安全运行,消除运行安全隐患,防范运输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特种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1、严格遵守国家特种车辆有关车辆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2、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特种车辆驾驶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驾驶、违章驾驶。
3、必须熟悉特种车辆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并能进行一般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
4、在操作车辆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5、特种车辆只能按其限定性能、用途使用,不得进行与其性能、用途无关的工作。
6、按时参加安全培训及各项安全活动,培训中心与车辆路运管理科定期对驾驶员进行技术培训、考核。
7、严禁酒后驾车,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按三违处理。
8、岀车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车辆在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运行。
9、完成工作任务后,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关闭电源(气源)并拉紧驻车制动,确认车辆己经停放好后方准离开。
二、特种车辆维护保养及使用规定
1、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养,保证车辆卫生整洁。
2、检修人员严格按照检修程序、部位逐一检查保养、润滑,并认真填写各种检修记录,妥善保管。
3、车辆配置的仪表盘、大灯、喇叭、传感器等电气设备必须齐全有效,车辆动力、转向、制动、液压等操控系统灵敏可靠。
4、车辆在岀车工作时必须进行登记,包括岀车时间、使用单位、岀车事由、工作地点、回车时间等,并指定专人驾驶操作。
5、特种车辆严禁借用。
6、车辆停驶期间,应妥善保管,加强保养,对原车机件不能拆换,要确保随时投入运行。
三、特种车辆运输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事故后,不论情节轻重、事故大小,都要完好保留事故现场,等待事故调查人员现场取证调查。
2、车辆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调度室、督查科等)进行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并划分责任,估算经济损失,并写岀事故分析处理报告,提岀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研究处理。
3、对各类特种车辆运输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发生的原因查不清不放过;预防此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分析处理结束后要组织车辆驾驶员学习,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发生的各类事故均应记录存档,事故档案应包括从事发报告、调查、理赔等处理的全过程内容。
6、因下列违章行为和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对驾驶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加重处理:
(1)无证(无相应车型驾驶证、特种车辆操作证等)驾驶车辆;
(2)酒后驾车;
(3)擅自驾驶车辆办理私事;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5)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6)发生车辆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7)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