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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745333627Y/2025-00009 [ 发文字号 ] 渝(巫溪)城罚决字〔2024〕50008号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日期 ] 2024-10-16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巫溪县标杆烤鱼店

你于 2024年10月9日实施了未在指定地点投放厨余垃圾的行为,违反了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  10  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0月9日10时31分,你单位在巫溪县柏杨街道逍遥广场16号、17号门市前,将餐厨垃圾使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后,擅自投放至其他生活垃圾桶内。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当事人的身份证 ,证明 行政相对人的主体适格 

证据二: 证据为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共2页,询问笔录1份共2页 ,证明行政相对人从巫溪县城厢中学收集餐厨垃圾的事实

证据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共1页;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1份,共1页;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共1页;证明行政相对人经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情节轻微

 202410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巫溪)城罚先告字〔2024〕50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巫溪)城罚听告字〔2024〕500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违法未在指定地点投放厨余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条第一款第(三)项“按照国家及本市要求,在责任区域内指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地点;根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应当增加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数量。”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情节轻微。根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巫溪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巫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人: 汪洋 联系地址:巫溪县柏杨街道春申大道158号住建委7楼

联系电话: 023-51529680 邮政编码:         4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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