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
|
一、优化科技创新资源布局 |
1.支持研发平台建设。 |
对获得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的,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的配套建设补助,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类分档给予10—30万元的运行补助。 |
|
对获得市级认定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建设补助,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激励经费。 | ||
|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在获得国家级、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建设补助,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类分档给予国家级5万—10万元、市级3万—5万元的运行补助。 | ||
|
对新获得市级认定的研发平台,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配套建设性补助。 | ||
|
2.支持引进高端研发机构。 |
对新建立的研发机构,根据绩效情况,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综合支持,引导其联合开展协同创新,共同实施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对经市级新认定的高端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给予综合支持。 | |
|
二、扶持产业技术创新 |
3.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
对获得市级以上授牌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建设补助,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类分档给予运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
|
4.支持县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 |
支持实施县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每个重大项目不超过1个主攻方向,每个项目给予20-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特别重大的县级科技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综合支持。 | |
|
5.支持承接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
对牵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县级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市拨经费的1%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最高20万元。 | |
|
6.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 |
对首购首用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实际支付额不高于10%的比例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生产的市场认可并经专业评定的市级以上新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 |
|
7.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
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研发费用纳入国家统计的企事业单位,按其年度依法认定的研发费用总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事业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 |
|
8.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未享受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 |
|
三、发展大数据智能化 |
9.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 |
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5G+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应用项目和创新示范智能工厂,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额为基准,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10%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
|
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
10.支持农业创新平台建设。 |
支持推进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区域性畜禽基因库等项目建设,支持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创业园、技术推广示范平台及专家大院建设。 |
|
11.支持农业重点领域技术创新。 |
支持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对单个团队按不超过30万元予以配套支持。支持种业科企联合体建设。 | |
|
五、加大科技金融支撑 |
12.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诚信贷”政策获得信贷,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增信作用。 |
|
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
13.支持知识产权创造。 |
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牵头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项目,于上年度经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14.支持知识产权运用。 |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经费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报时采取补差方式补齐高一级补助经费。对首次获得“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经费补助。 | |
|
七、鼓励科技人才集聚 |
15.大力引进科技创新人才。 |
对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企业,2年内按企业支付人才的收入不高于10%的比例对企业予以补贴;对引进人才领办、创办企业或科研机构的,经评审认定,除享受市级以上政策以外,县级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实施科技研发项目。 |
|
16.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安居保障。 |
为在巫溪工作满一定年限的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住房,优先保障企事业单位重点人才所需,可以享受租金优惠政策。 | |
|
17.支持科技人才到基层服务。 |
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人员向生产和基层一线流动。 | |
|
八、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
18.搭建成果转移转化载体。 |
积极吸引市内外技术转移机构来巫溪设立工作站。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指导企业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加强技术交易市场的管理,支持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站。 |
|
19.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
支持企事业单位购买或引进经科技部认定的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产业化,按实际技术合同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合同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 |
|
九、促进区域协同创新 |
20.支持协同创新和科技交流合作。 |
强化市、县两级联动,强化“奉节—巫山—巫溪”板块协同创新发展,加强川渝协同创新,支持对接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支持跨区县联合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 |
|
十、强化科技创新保障 |
21.健全创新决策机制。 |
组建科技咨询委员会,建立跨部门、跨行业协同会商会审联席机制。 |
|
22.强化政策落地机制。 |
细化政策内容,简化申报程序,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加强市、县两级联动,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 | |
|
23.完善绩效管理机制。 |
健全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创新主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 |
|
十一、营造科技创新氛围 |
24.支持科普基地建设。 |
对企事业单位建设科普基地给予支持,经获得市级、县级科普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补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