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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
日期:2024-01-12

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越来越凸显,是企业参与社会化大生产,使自己的商品进入市场并占有一定市场地位、获得消费者持久认同、获得持续经营结果的必要工具。

一、商标注册和使用注意情形

在行业竞争激烈的市场背景下,市场主体为了在竞争者中独树一帜、脱颖而出,往往倾向于选择能够彰显个性、标新立异的标志作为商标。那我们要注意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呢?

商标,通俗讲就是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我们经常看到商品名称的右上角有一个圈起来的大写R”,表示这个商品名称是国家注册商标。商标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哪些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呢?2019年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就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十、十一及十二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我国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是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其同意的除外;

  三是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其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是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是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是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是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九是县级以上行政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建议大家注册商标选用标志时,在不违背法规前提下,要结合企业文化、发展理念、产品特征等综合考虑,字数不宜过多,并且要朗朗上口、易记。

二、如何从源头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目前在商标申请量多年持续的高速增长背后,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现象日益显著也引起了官方注意,那么《商标法》是如何从源头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呢?

我国商标申请量多年高速增长,据统计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商标申请量最多的国家,连续18年位居世界第一,有效注册量有近3000万件,占世界商标总量的40%。商标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较为严重的恶意抢注和囤积现象。20194月修正的《商标法》,主要从三个方面遏制恶意抢注行为。

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新的《商标法》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员发现申请人存在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注册、交易商标、占用公共资源,以及多次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他人商标等情形,则会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具体来说,在认定是否构成恶意申请时,审查员会综合考虑多项因素进行判断,如利用商标审查系统中查询申请人的申请历史、转让情况等事项;通过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对所在行业违法记录等进行查询。总之,审查中一旦发现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会依法驳回;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的,也会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即使已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也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新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否则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停止其商标代理业务。

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商标法》第68条明确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

三、商标权利人如何合法维护权益

现在是网红经济时代,知名人物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事情屡见不鲜,那我们碰到这种情况后,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知名人物的姓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一些不良市场主体会打起这一“如意算盘”,利用知名人物自身的品牌效应,将其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来“傍名牌”及“搭便车”。

针对知名人物的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我国商标法设计了较为完善的事后保护和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一步对商标和姓名的冲突进行了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当姓名遭遇商标抢注后,知名人物可以通过及时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请求、撤销申请等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对于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可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针对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或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相关商标。值得提醒的是,以侵害姓名权为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事后救济不如提前布局,知名人物可以将自己的姓名进行第1类至45类的全类别注册,避免侵权行为损害到自身利益。

四、商标注册便利化制度改革

服务近年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市场主体特别是广大中小微企业对注册商标的需求日益增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商标注册便利化制度改革,出台了哪些方便快捷的商标注册服务呢?

2016年以来,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商标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系列文件,出台实施了许多方便快捷的商标注册服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拓展商标申请渠道,实现“不出门”“家门口”办业务。一方面推行网上申请。将网上申请由仅对商标代理机构开放扩大至所有申请人;将网上申请仅接受商标注册申请逐步扩大至商标续展、转让、注销、变更等商标业务申请。另一方面,委托地方局,在地方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立商标受理处,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等业务,现在全国有200个商标受理窗口就近办理业务。

二是实现了商标审查周期大幅缩短。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审查周期为9个月。现在,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已由9个月大幅缩短至4个半月以内,商标驳回复审周期由法定的9个月缩短至6.5个月,商标变更、转让、马德里国际注册等业务审查周期均同步缩短。

三是实现了商标审查更透明。自2018年年底起,商标局已累计向社会公开全部商标存量,公开商标评审裁定,商标异议决定和注册审查决定文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商标局公开的商标存量情况,也便于申请人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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