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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需要办理委托事项的,应该办理哪些公证、认证手续?
日期:2022-02-14

(1)香港、澳门居民的公证采用“委托公证人制度”,经司法部考核的香港或澳门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并经司法部在香港或澳门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章转递后使用。

(2)在台湾地区办理的公证委托,须由当地的公证机关将文书送往海基会办理认证,最后由海基会把认证完成的文书转递到使用地(如重庆)的公证协会。申请人可直接到当地公证协会领取文件。

(3)在国外办理的委托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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