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加盖谁的公章?
日期:2025-07-01
大中小

乡镇(街道)根据《清单》法定事项和赋权事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实施的行政执法权来自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应当加盖委托行政机关公章。不得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印章代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例:《重庆市巫溪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的赋权事项中“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的行政处罚”的原行使部门是县住房城乡建委,现在由乡镇(街道)直接以其名义进行处罚,处罚决定加盖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例:《重庆市巫溪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的委托执法事项中“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的行使部门是县公安局,现可以由被委托的乡镇(街道)进行处罚,但是处罚决定加盖的是县公安局的公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