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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特病医保政策介绍
日期:2026-05-27

(一)建立传染病特病门诊保障机制。自政策实施起,将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药结核病、普通结核病、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5种常见传染病纳入特病保障范围。参保人确诊后,可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病历资料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特病鉴定机构办理,全市通办。一类特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药结核病)门诊报销与住院一致,按医院级别设置起付线(一级100元、二级300元、三级800元),政策内报销比例一级80%、二级70%、三级50%,年度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一档8万元、二档12万元)。二类特病(结核、乙肝、丙肝)无起付线,年报销限额1000元,每多一种特病增加200元。

(二)建立传染病特病异地就医报销机制。参保人需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异地就医备案,在备案地选择1—2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乙肝、丙肝已实现全国联网直接结算;其他传染病暂未联网的,参保人先行垫付,凭发票、门诊病历、费用清单、检查报告等资料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市内所有特病定点医院均可就医,不限定一家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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