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8750071502K/2020-06950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 建设规划
- [ 成文日期 ]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 2020-05-02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有效性 ]
重庆市巫溪县第二、三批重庆市历史
建筑保护规划成果公告
重庆市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事务中心
编制单位:重庆市规划事务中心
编制人员
主 任: 林立勇 注册规划师
分管副主任: 李兰昀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项目负责人: 周 翔 高级工程师
项目组成员: 胡禹域 高级工程师
王永波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审查人员
于 笑津 高级工程师
韩 玮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注册建筑师
刘 睿 高级工程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历史建筑定义 .....................................................................................................2
第三章 历史建筑紫线划定方法 ....................................................................................2
第四章 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 3
第五章 保护实施............................................................................................................... 3
第六章 附 则 ....................................................................................................................4
附件1:重庆市巫溪县第二、三批重庆市历史建筑汇总表 .....................................5
附件2:重庆市巫溪县第二、三批重庆市历史建筑分布图及分图图则 .............6
附件3:重庆市巫溪县第二、三批重庆市历史建筑紫线规划说明书 ..............1
1背景............................................................................................. 1
2目的和依据.................................................................................. 1
3相关文件及规划概述 ......................................................................1
4重庆市历史建筑发展历程.................................................................. 2
5重庆市历史建筑定义及评定方法 .........................................................3
6重庆市巫溪县第二批第、三批历史建筑现状及规划情况 ............................7
7重庆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管理.......................................................... 8
8保护实施........................................................................................ 9
一、编制背景
历史建筑是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是城乡历史文化延续的重要物质见证,也是中国城乡建设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重庆市历史建筑是重庆市在各个历史时期城乡变迁与发展的见证和写照,也是现代城市生活的载体,同时具有历史性与时代性。保护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是国家城镇化发展和城乡建设在新时期的重要任务之一。
2017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7〕270号)有关要求,由市规划局名城处组织协调,信息中心具体承办,并组织重庆大学、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形成联合项目组,对重庆市域范围内建成30年以上的建筑组织开展普查与价值挖掘工作。经专家评选,符合历史建筑评选标准,且被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为重庆市第二批、第三批历史建筑。其中,重庆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共81处,分布于23个区县,其中巫溪县3处。重庆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共130处,分布于37个区县,其中巫溪县1处。重庆市第二批、第三批历史建筑中,巫溪县共4处。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规范历史建筑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重庆市的实际,特编制《重庆市巫溪县第二、三批重庆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二、规划依据
1、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5)《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
(6)《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
(7)《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8)《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9)《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指导意见》
(10)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1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2、相关政策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
3、已批规划
(1)《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
(2)《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4年)
三、规划目标
切实保护历史建筑,落实重庆市第二、三批历史建筑保护控制范围线(紫线),将历史建筑保护与城市规划充分对接,增强紫线的可操作性,确保历史信息的延续,制定管理控制要求,纳入紫线管理,指导下一步城市建设,使其真正起到保护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作用。现行控规与历史建筑紫线有冲突的,进行规划修改。
四、指导思想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为“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五、规划原则
历史建筑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性:尊重历史建筑原貌的呈现,保存并延续历史信息的价值。
(2)整体性:保护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3)适应性:既要保护历史建筑,又要适应城市的发展,通过再利用发挥其价值,并利于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
六、规划成果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则)、说明书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重庆市巫溪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庆市第二三批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及控制。
有一定历史价值、暂未列入《重庆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但列入历史建筑预备名录的建筑,涉及规划管理时,可参照本规划执行。
历史建筑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后,其保护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处于传统风貌街区(含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历史建筑保护,应与传统风貌街区保护相协调。
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除依照本规划外,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一、历史建筑定义
1、历史建筑1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2:
(1)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
(2)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
(3)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4)建筑样式、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能够反映重庆地域建筑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5)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6)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
二、历史建筑分类
1、按照使用类型的不同,重庆市历史建筑的类型划分为: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公共服务建筑、宗教及祠庙会馆、工业建筑、军事防御设施、风景园林建筑、市政水利设施和其他共九类。
2、巫溪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庆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共3处,包括公共服务建筑3处。第三批历史建筑共1处,为居住建筑。
一、紫线定义
本规划所指的城市紫线3,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4。
二、紫线划定层次
1、本次历史建筑的紫线划定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个层次。
2、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周边需要特别保护的踏步、庭院、雕塑等环境要素应划为核心保护范围,根据历史建筑本体、历史环境要素边界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仅限于历史建筑本体修缮及环境整治。
3、对历史建筑风貌有影响的区域应划为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视线要求、为保护建筑原有周边大环境格局和特征而划定的区域。
三、划定原则
1、整体性原则
紫线划定既要保护建筑本体,又要保护建筑的历史环境和风貌环境,维护历史建筑及环境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2、合理性原则
紫线范围应科学、恰当,既要有效地保护历史建筑,又要有利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
3、差异性原则
根据不同的建筑保护等级、基地条件及其周边建设环境的差异,合理划定保护界线,同时体现重庆山地特色。
4、可操作性原则
历史建筑紫线应结合现状、已批规划等因素进行划定,紫线边界应清晰、易于实地界定,尽量避免跨越永久性建筑,以便于紫线的日常管理和规划控制。
四、划定方法
1、核心保护范围划定方法
核心保护范围的界线应以历史建筑本体、历史环境要素边界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1)单体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应包含建筑本体及其周边现存的历史环境要素,若其所在院落、街巷、梯步等地形、地貌为历史原状,则以此为界,以保证其历史环境的完整性。
(2)单体历史建筑若其周边历史环境要素已灭失,则核心保护范围可与历史建筑本体线重叠。
(3)建筑群的核心保护范围应包含建筑本体和建筑群整体外围环境边界,根据现状院落、街巷、堡坎、梯步、围墙等地形、地貌要素进行划定,即使范围内历史环境要素已灭失,但仍需保证其建筑之间的相对空间关系的完整性。
2、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法
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当以现状建筑、规划道路、规划用地、景观环境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退让历史建筑本体线距离原则上不小于9米。对于高度大于10米、位于重要景观节点或具有特别观赏价值的历史建筑,退让标准应适当提高。
(1)一般规定:建设控制地带退让历史建筑本体线距离原则上不小于9米,并根据周边现状建筑、地形地貌、规划道路及用地边界、主要观赏面方向、相似肌理建筑分布情况等综合考虑进行划定,尽量选择便于现场识别和认定的环境边界,界线不宜跨越现状建筑。
(2)特殊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米、位于重要节点或特别有观赏价值的建筑,应当根据主要景观界面的视线分析及周边现状情况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以利于其观赏界面的展示及区域空间格局的控制。
(3)市政水利类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包含和历史建筑紧密相关的自然山体环境。
(4)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历史建筑,不再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控制要求为准。
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不再单独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以传统风貌区核心保护区或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范围及其控制要求为准。
第四章 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
一、核心保护范围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
1、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限于历史建筑的修缮和周边环境的整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若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使其存在安全隐患,确需进行整体迁移保护的,需经专题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需要建设附属设施以及涉及风貌整治的建设活动,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2、历史建筑的修缮、(解危)改造、迁建不得改变建筑外部造型、饰面材料,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尽可能沿用原建筑材料及结构构件。
3、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违章搭建、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等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
4、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修缮图则的要求开展。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修缮图则等技术文件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5、历史建筑位于规划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时,建议对规划道路进行调整论证,以最大限度保存历史建筑。
二、建设控制地带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
1、建设控制范围线内的地区进行建设时,应在风貌、立面、体量、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
2、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范围内现状建筑高度;确需突破的,须进行专题论证确定建筑限高。
(一)利用引导
1、历史建筑所在地块进行开发建设时,新建建筑与历史建筑应统一规划,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展示和公共性。需要公共通道与公共空间连接的,公共通道需保留。
2、建设项目中原址保护的历史建筑可以不计入该项目建筑密度指标,其证载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指标。
3、鼓励将历史建筑作为展览、文化、办公设施或用于适宜的商业用途,禁止采取构成损害、污染以及有损其文化形象的使用方式。
第五章 保护实施
一、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监督工作
对公布的历史建筑,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成立规划监督小组,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定期复核与检查。按要求完成第二三批历史建筑标识牌设置并挂于建筑的明显部位,以利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一)明确历史建筑保养及修缮主体
历史建筑应由其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专项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1、促进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在做好建筑保护工作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建筑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宜根据建筑原有的性质和现状质量及所处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变更的新功能有多样性,可将其改建为博物馆、纪念馆、会所、旅馆或其他旅游景点等,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对其进行适度经营和保护性的开发利用。
2、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制定新增或去除历史建筑的管理程序。
六 附 则
本规划由重庆市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和说明。
附件1:重庆市巫溪县第二、三批重庆市历史建筑汇总表
序号 |
编号 |
批次 |
建筑名称 |
区县 |
建筑类型 |
建造年代 |
所在位置 |
所在规划地块编号 |
规划用地性质 |
现状情况 |
已发件情况 |
1 |
201847 |
重庆市第二批历史建筑 |
宁厂镇大河运输社大楼 |
巫溪县 |
公共服务建筑 |
20世纪60年代末 |
巫溪县宁厂镇猫儿滩社区 |
控规未覆盖 |
- |
建筑主体结构保存良好,外观有一定程度的自然损坏。 |
|
2 |
201848 |
檀木煤矿综合楼 |
巫溪县 |
公共服务建筑 |
20世纪60年代初 |
巫溪县白鹿镇檀木街道 |
控规未覆盖 |
- |
建筑主体结构保存良好,外观有一定程度的自然损坏,红色标语部分剥落。 |
||
3 |
201849 |
檀木航运社大楼 |
巫溪县 |
公共服务建筑 |
20世纪60年代初 |
巫溪县白鹿镇檀木街道 |
控规未覆盖 |
- |
建筑主体结构保存良好,外观有一定程度的自然损坏,标语部分剥落。 |
||
4 |
2019018 |
重庆市第三批历史建筑 |
蔡家湾煤场职工楼 |
巫溪县 |
居住建筑 |
1970年代 |
巫溪县上磺镇干龙村2社(蔡家湾) |
控规未覆盖 |
- |
建筑主体结构保存较一般,外廊、外墙及部分建筑构件有一定程度的损坏。 |
附件2:重庆市巫溪县第二、三批重庆市历史建筑分布图及分图图则
区位图:
蔡家湾煤矿职工楼:
檀木航运社:
檀木综合楼:
宁厂镇大河运输社大楼:
附件3:重庆市巫溪县第二、三批重庆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说明书
一、背景
历史建筑是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是城乡历史文化延续的重要物质见证,也是中国城乡建设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重庆市历史建筑是重庆市在各个历史时期城乡变迁与发展的见证和写照,也是现代城市生活的载体,同时具有历史性与时代性。保护优秀历史建筑文化遗产是国家城镇化发展和城乡建设在新时期的重要任务之一。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面貌正在发生着巨大改变,面临着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房地产开发以及“旧城改造”。在建设开发的热潮中,部分历史建筑没有得到切实可行的保护,已面临越来越严重的生存危机。
2017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7〕270号)有关要求,由市规划局名城处组织协调,信息中心具体承办,并组织重庆大学、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形成联合项目组,对重庆市域范围内建成30年以上的建筑组织开展普查与价值挖掘工作。经专家评选,符合历史建筑评选标准,且被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为重庆市第二批、第三批历史建筑。其中,重庆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共81处,分布于23个区县,其中巫溪县3处。重庆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共130处,分布于37个区县,其中巫溪县1处。重庆市第二批、第三批历史建筑中,巫溪县共4处。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规范历史建筑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重庆市的实际,特编制《重庆市巫溪县第二、三批重庆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二、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1)贯彻执行住建部、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具体落实住建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指导意见》《重庆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要求。
(2)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各区县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3)为保护历史建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
将历史建筑在控规层面明确表达保护界限,制定相关控制与管理要求,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提供规划管理依据。
(二) 依据
1、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5)《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
(6)《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7)《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8)《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指导意见》
(9)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10)《重庆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试行)》
(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1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2、相关政策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
3、已批规划
(1)《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
(2)《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4年)
三、相关文件及规划概述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根据国务院2008年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符合要求的历史建筑。
2、《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保护体系分为“三层七类”,主要内容包括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风景名胜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和保护建筑的保护、其他遗产的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中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如下:
(1)加强优秀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普查、评估、登录及公布工作,并实行挂牌保护。
(2)各区县(自治县)应对评定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编制保护规划。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优秀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划定城市紫线(包括优秀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管理。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优秀历史建筑应编制专项保护规划予以保护。
(3)优秀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实行原址、原貌保护。禁止擅自拆除、迁移优秀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确因公共事业需要对优秀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迁建的,应优先采取就地平移的方式。优秀历史建筑确因安全原因需要进行改建、扩建,或在其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的,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和审批工程设计方案。
(4)优秀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在不改变建筑外观和内部主要结构的前提下,使用人和所有权人可以适度、合理地利用,禁止采取构成损害、污染以及有损其文化形象的使用方式。
(5)对列入名录的优秀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及时划定城市紫线(包括优秀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对建筑的风格、高度、体量和色彩、使用性质等制定规划控制导则。
因此,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优秀历史建筑仅限于保护规定,并未划定具体的城市紫线,对优秀历史建筑物的保护及再利用的规划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四、重庆市历史建筑发展历程
重庆建城3000余年,定名800余年,历史悠久,影响深远。在重庆历史发展过程中,重庆市历史文脉以巴渝文化为主线,在不同历史时期以移民文化、开埠文化、抗战文化等为代表,不同地域文化不断交融,又经过新中国成立后的不断发展,重庆的历史建筑逐步发展形成其自身特征,大致可分为五个典型风貌特征:
(1)传统巴渝风貌
主要形成于近代以前,以木构穿斗、坡屋檐街廊、吊脚台院的建筑风格,呈现重庆依山就势、随意赋形的山城传统风貌建筑。
图1传统巴渝风貌建筑示意图
(2)明清移民风貌
主要形成于明清时期,以会馆、宗祠为载体,以高墙石雕、烽火歇山为特色,集中体现南北多省与巴渝本土文化的交融。
图2明清移民风貌建筑示意图
(3)开埠建市风貌
形成于重庆开埠至建市时期,以海关洋行、兵营教堂为载体,西方建筑风格与重庆独特山地环境、建筑文化相融合,形成中西合璧的近现代折中主义建筑风格。
图3开埠建市风貌建筑示意图
(4)抗战陪都风貌
形成于抗战时期,形成了以政要机构、同盟使馆、官邸旧居等为载体的类型多样、风格简朴的建筑形式。
图4抗战陪都风貌建筑示意图
(5)西南大区风貌
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初,以公共建筑为载体,形成对称布局、气势恢宏、立面严谨的建筑形式,展现了新中国大规模建设的城市风貌。
图5西南大区风貌建筑示意图
从重庆现存的历史建筑看不同历史时期都留下了代表性的建筑,但是由于每个时期留下的代表性建筑数量都很少,这一体系又是相当脆弱的,这就意味着历史建筑的保护意义更加重大。
五、重庆市历史建筑定义及评定方法
1、历史建筑定义
历史建筑5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历史建筑评定标准
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6:
(1)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
(2)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
(3)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4)建筑样式、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能够反映重庆地域建筑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5)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6)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
历史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公共服务建筑、宗教及祠庙会馆、工业建筑、军事防御设施、风景园林建筑、市政水利设施和其他建筑等九种类型。
3、历史建筑评价体系
(一)评估方法的确定
通过研究选取与历史建筑价值相关的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分别确定为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人文价值、保存程度及使用价值:
(1)历史价值:历史建筑由于其特有的规模、形制、布局、细部处理以及与城市(或自身)的空间关系而承载的特有的、明确的、真实的历史文化信息;
(2)科学价值:历史建筑中包含的特定的建筑结构、建筑构造、建筑材料、建筑思想和理念、建造技术和工艺水平,及其蕴含的对当代科学技术有所启发和借鉴的潜力。
(3)艺术价值:历史建筑由于其特有的空间和色彩构成、平立面构图、材料的肌理和质感、结构形式、建造工艺以及细部构造和图案等而保留的美学特质;
(4)社会人文价值:历史建筑由于其社会属性,因象征、精神、感情、怀旧等原因而对于本市或所在社区具有特殊意义,或是公认的视觉上的重要地标而产生的对于居民情感上的价值。
(5)保存程度及使用价值:历史建筑与其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原有建筑结构的保存程度和损毁情况、建筑构件及细部雕饰保留的完整性。以及延续历史建筑的原有功能;延续原有功能的同时增加新的功能;在当代社会条件下赋予历史建筑全新的功能。
(二)评估因子的选取
将评估历史建筑的因子选取为:
(1)历史价值:历史久远度、是否历史事件的实物载体、是否建筑师或营造商典型作品、是否名人故居、旧居或纪念性建筑、表现地域文化、技术史的典型意义、艺术史的典型意义。
(2)科学价值:结构技术、施工工艺、材料构造,以及其他方面体现的本土建筑技术特色,如消防、排水等。
(3)艺术价值:建筑整体艺术及风格特色、建筑细部装饰与工艺、园林建筑及配景特色。
(4)社会人文价值:城市、街区集体记忆、地标性。
(5)保存程度及使用价值:历史环境保存程度、原始结构保存程度、建筑构件和内部装饰保存程度、平面、立面、剖面保存程度、历史功能延续性或置换性、地理区位即可达性。
(三)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通过综合借鉴多项相关评估体系,将5种评估因子权重确定为4:3:3:2:3,5类指标分数总分为150分,进行专家打分。
表1:历史建筑价值评分表
历史建筑价值(150分) |
评价因子说明及建议分值 |
一、历史价值(40分) | |
1、历史久远度(5分) |
建筑最早修建年代在1949年之前(建议5分) |
建筑最早修建年代在1949年之后(建议3分) | |
2、历史事件的实物载体(5分) |
与本市的历史或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大事件有密切关系 |
3、建筑师或营造商典型作品(5分) |
国际或国内著名建筑师、营造商的作品(建议5分) |
可考证出建筑师或营造商(建议3分) | |
4、名人故居、旧居或纪念性建筑(5分) |
与著名历史人物有关的建筑;历史人物指在全国、重庆市或海外有影响力的名人(建议5分) |
与历史人物生平有关联的建筑;历史人物指有地方性影响的人士(建议3分) | |
5、地域文化(10分) |
与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等的文化背景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反映地域典型的文化 |
6、技术史的典型意义(5分) |
建筑各方面所反映的技术特点具有科技史的典型意义 |
7、艺术史的典型意义(5分) |
建筑各方面所反映的艺术特点具有艺术史典型意义 |
二、科学价值(30分) | |
8、结构技术(10分) |
建筑的结构技术突出,体现本土建筑结构技术特色 |
9、施工工艺(10分) |
具备精湛的建筑施工工艺质量,体现地方技术工艺 |
10、材料构造(5分) |
建筑使用的材料或构造技术突出 |
11、其他科学价值(5分) |
其他方面体现的本土建筑技术特色,如消防、排水等 |
三.艺术价值(30分) | |
11、建筑整体艺术及风格特色(10分) |
建筑外观或室内所反映的整体建筑风貌特色突出,体现地方建筑艺术风格特点 |
12、 建筑细部装饰与工艺(10分) |
建筑外观或室内细部与工艺的特色突出,具备体现地方建筑特色的构件和装饰细节 |
13、园林建筑及配景特色(10分) |
与建筑有密切关系的围墙、院门、小品、植物或庭院的特色突出 |
四.社会人文价值(20分) | |
15、城市、街区集体记忆(10分) |
是本市或所在社区公认的集体记忆,因象征、精神、感情、怀旧等原因而具有特殊意义 |
16、地标性(10分) |
公认的视觉上的重要地标,或视觉形象突出,或在城市、社区中地理位置特殊 |
五、保存程度及使用价值(30分) | |
17、历史环境保存程度(5分) |
建筑周边原有历史环境要素保存完整与否 |
18、原始结构保存程度(5分) |
原始结构至今保存并安全可靠 |
19、建筑构件和内部装饰保存程度(5分) |
体现建筑艺术风格、工艺特色的细节与细部保存完好 |
20、平面、立面、剖面保存程度(5分) |
建筑原有功能空间完备与否 |
21、历史功能延续性或置换性(5分) |
建筑历史功能能(可)较好地延续,或历史功能能(可)较好地置换成其他合理功能 |
22、地理区位(5分) |
历史建筑的可达性较好,能够更好地为公众展示 |
4、历史建筑分类
依据《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住建部的建规〔2004〕36号文件),参考《中国古代建筑辞典》、《中国建筑史(梁思成著)》、《中国建筑史(潘谷西主编)》等研究文献,经过反复论证,根据重庆市规委会专家咨询会的专家组审议意见,重庆市历史建筑的类型划分为: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公共服务建筑、宗教及祠庙会馆、工业仓储建筑、军事防御设施、风景园林建筑、市政水利设施和其他共九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81处重庆市第二批历史建筑中,居住建筑30处、商业建筑3处、公共服务建筑17处、宗教及祠庙会馆3处、工业仓储建筑8处、军事防御设施5处、市政水利设施13处、其他2处,风景园林建筑本批没有涉及。其中,巫溪县3处均为公共服务建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130处重庆市第三批历史建筑中,居住建筑32处、商业建筑5处、公共服务建筑34处、宗教及祠庙会馆3处、工业仓储建筑13处、军事防御设施16处、市政水利设施25处、风景园林建筑2处。其中,巫溪县1处,为居住建筑。
5、历史建筑分类注释
(一)居住建筑
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的城乡住宅;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住宅洋房或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以及具有时代特征的工厂宿舍。如下图:
图6居住建筑分类示意图
(二)商业建筑
人们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建筑。如下图:
图7商业建筑分类示意图
(三)公共服务建筑
以教育活动、文化活动为主要职能的建筑,如:剧院、书院、私塾、图书馆等;为人们提供诊断、治疗、休养等服务为主的各级医疗卫生建筑。如下图:
图8公共服务建筑分类示意图
(四)宗教及祠庙会馆建筑
宗教活动的场所,如:寺院、道观等;以天地、鬼神为崇拜核心的祭祀性建筑,如:坛殿、坛庙;以祖先为核心的建筑,如:太庙、家庙、祠堂等。
图9宗教及祠庙会馆建筑分类示意图
(五)工业仓储建筑
指供人民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储存各类生产生活物资的建构筑物。如:工厂厂房、作坊、粮仓等。如下图:
图10工业仓储建筑分类示意图
(六)军事防御建筑
以军事目的以及防御为主要职能的建筑。如:城墙城楼、碉楼等。如下图:
图11军事防御建筑分类示意图
(七)市政水利设施
以道路、桥梁、码头、堤坝等为主的基础设施建筑。如:渡槽、望火楼、路亭、桥梁等。如下图:
图12市政水利设施分类示意图
(八)其他
朝门等其他建构筑物。如下图:
图13其他分类示意图
六、重庆市巫溪县第二批第、三批历史建筑现状及规划情况
(一)现状情况
重庆市巫溪县第二批历史建筑共3处,第三批共1处。
图14巫溪县第二批第、三批历史建筑分布示意图
(二)规划情况
据统计,重庆市巫溪县4处重庆市第二批第三批历史建筑中,4处均位于控规未覆盖区域,且不涉及历史文化街区或传统风貌区范围。
(三)面临问题
1、部分历史建筑保存情况不容乐观,受自然及人为破坏影响较大。
本规划涉及的4处历史建筑均为新中国成立前后修建,建筑结构一般为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建筑结构保存较好,但大部分建筑目前无人使用,闲置已久。建筑外观和部分构件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保存的情况不容乐观。
2、未明确保护界限,规划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本规划涉及的4处历史建筑多位于县城周边的镇区或厂矿,面临旧城改造、整体提升等复杂建设情况,虽然在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历史建筑等类型文化遗产有相应的保护规定,但在实际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中,并未划定保护界限并明确相关控制要求,对历史建筑物的保护及再利用的规划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七、重庆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管理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重点是保护政策和保护理念,而不是工程上的技术措施。《世界遗产公约》中讲到,与艺术品相反,保护历史建筑最好的办法就是继续使用它们,只是因为对象不同利用方式有所区别而已。从我们本次调查的情况看,那些得到了积极有效的利用、能够融入到现代城市生活中的历史建筑,其保存状况反而相对好些。因此,实现了对历史建筑的有效利用,就实现了对其的有效保护。只是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涉及到城市发展、旧城改造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等多方面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到不同的利益群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加强规划管理,而规划管理最有用的信息就是保护规划,在此范围内的用地审批、规划报建等都应遵循相关控制要求。本规划重点在于历史建筑紫线的划定以及规划管理与控制要求的制定,并将紫线范围内的管理控制要求纳入规划政务平台,直接指导规划管理。
(1)紫线划定对象
本次专项规划对巫溪县4处历史建筑定点定位并进行紫线划定。
(2)紫线划定层次
一直以来,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概念众多,例如绝对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风貌协调区等等。这些概念在不同的保护规划中被运用,其控制效力模糊,多样化的提法也为规划管理操作带来了不便。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及资料,明确本次规划的相关概念:
住建部2003年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第六条(二)规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建设部200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历史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规定:“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历史建筑,必须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综合协调《办法》和《意见》的相关说法,本次规划将优秀历史建筑的紫线分为核心保护范围线和建设控制范围线两个层次:
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周边需要特别保护的踏步、庭院、雕塑等环境要素应划为核心保护范围,根据历史建筑本体、历史环境要素边界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仅限于优秀历史建筑本体修缮及环境整治。
对历史建筑风貌有影响的区域应划为建设控制区,根据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视线要求、为保护建筑原有周边大环境格局和特征而划定的区域。
(三)紫线划定原则
1.整体性原则
紫线划定既要保护建筑本体,又要保护建筑的历史环境和风貌环境,维护历史建筑及环境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2.合理性原则
紫线范围应科学、恰当,既要有效地保护历史建筑,又要有利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
3.差异性原则
根据不同的建筑保护等级、基地条件及其周边建设环境的差异,合理划定保护界线,同时体现重庆山地特色。
4.可操作性原则
历史建筑紫线应结合现状、已批规划等因素进行划定,紫线边界应清晰、易于实地界定,尽量避免跨越永久性建筑,以便于紫线的日常管理和规划控制。
(四)紫线划定方法
1.核心保护范围线
核心保护范围的界线应以历史建筑本体、历史环境要素边界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1)单体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应包含建筑本体及其周边现存的历史环境要素,若其所在院落、街巷、梯步等地形、地貌为历史原状,则以此为界,以保证其历史环境的完整性。
(2)单体历史建筑若其周边历史环境要素已灭失,则核心保护范围可与历史建筑本体线重叠。
(3)建筑群的核心保护范围应包含建筑本体和建筑群整体外围环境边界,根据现状院落、街巷、堡坎、梯步、围墙等地形、地貌要素进行划定,即使范围内历史环境要素已灭失,但仍需保证其建筑之间的相对空间关系的完整性。
2.建设控制范围线
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当以现状建筑、规划道路、规划用地、景观环境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退让历史建筑本体线距离原则上不小于9米。对于高度大于10米、位于重要景观节点或具有特别观赏价值的历史建筑,退让标准应适当提高。
(1)一般规定:建设控制地带退让历史建筑本体线距离原则上不小于9米,并根据周边现状建筑、地形地貌、规划道路及用地边界、主要观赏面方向、相似肌理建筑分布情况等综合考虑进行划定,尽量选择便于现场识别和认定的环境边界,界线不宜跨越现状建筑。
(2)特殊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米、位于重要节点或特别有观赏价值的建筑,应当根据主要景观界面的视线分析及周边现状情况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以利于其观赏界面的展示及区域空间格局的控制。
(3)市政水利类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包含和历史建筑紧密相关的自然山体环境。
(4)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历史建筑,不再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控制要求为准。
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不再单独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以传统风貌区核心保护区或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范围及其控制要求为准。
(五)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
1.核心保护范围线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
(1)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限于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和周边环境的整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若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使其存在安全隐患,确需进行整体迁移保护的,需经专题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需要建设附属设施以及涉及风貌整治的建设活动,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2)历史建筑的修缮、(解危)改造、迁建不得改变建筑外部造型、饰面材料,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尽可能沿用原建筑材料及结构构件。
(3)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违章搭建、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等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
(4)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修缮图则的要求开展。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修缮图则等技术文件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5)历史建筑位于规划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时,建议对规划道路进行调整论证,以最大限度保存历史建筑。
2.建设控制范围线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
(1)建设控制范围线内的地区进行建设时,应在风貌、立面、体量、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
(2)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范围内现状建筑高度;确需突破的,须进行专题论证确定建筑限高。
3.利用引导
(1)历史建筑所在地块进行开发建设时,新建建筑与历史建筑应统一规划,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展示和公共性。需要公共通道与公共空间连接的,公共通道需保留。
(2)建设项目中原址保护的历史建筑可以不计入该项目建筑密度指标,其证载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指标。
(3)鼓励将历史建筑作为展览、文化、办公设施或用于适宜的商业用途,禁止采取构成损害、污染以及有损其文化形象的使用方式。
八、保护实施
(一)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监督工作
对巫溪县行政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成立规划监督小组,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定期复核与检查。按要求完成历史建筑标识牌设置并挂于建筑的明显部位,以便于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二)明确历史建筑保养及修缮主体
历史建筑由其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三)促进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在做好建筑保护工作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建筑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宜根据建筑原有的性质和现状质量及所处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变更的新功能有多样性,但禁止修理、堆放等类型的利用,适当限制餐饮行业,可将其改建为博物馆、纪念馆、会所、旅馆或其他旅游景点等,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对其进行适度经营和保护性的开发利用。
1引用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国务院令第524号)第四十七条。
2引用自《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
3 引用自《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二条。
4 引用自《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9号)第六条。
5引用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国务院令第52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批优秀历史建筑评定于2016年,包含了一定数量的文保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特此说明。
6引用自《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