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8750071502K/2018-04190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18-02-12
- [ 发布日期 ]
- 2018-02-12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有效性 ]

一、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共巫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巫溪县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中共巫溪县委和中共重庆市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巫溪县监察委员会由巫溪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中共巫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巫溪县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中共巫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县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巫溪县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
县纪委监委内设14个职能部门、1个事业单位,县委巡察办设在县纪委;县纪委监委(含县委巡察办、县纪检信息中心)核定机关行政编制40名(其中,县委巡察办核定行政编制2名),事业编制8名(其中,巫溪县纪检信息中心核定事业编制5名,县委巡察办核定事业编制3名)。2017年末在职职工29人,其中行政23人,事业人员6人;离休年末人数为1人。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1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19万元,比2017年增加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66万元,比2017年增加25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及遗属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353万元,比2017年增加63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等,主要用于执纪审查调查、巡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党风政风监督等重点工作。
2018年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108.6万元,比2017年增加58.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17年增加0万元;公务接待费18.17万元,比2017年减少0.0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0.38万元,比2017年增加28.2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30万元,比2017年增加30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公车达到使用年限,予以报废,预算新购公车1辆。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 机关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财政拨款预算65.25万元(含1家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运行经费),比2017年预算增加2.25万元,增长3.6%。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维修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 政府采购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0万元。
3. 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819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