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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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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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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日期:2018-02-12

一、单位基本情况

负责检查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跟踪督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搞好相关议题的调查研究,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意见,为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提供参考;负责起草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综合服务工作。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决定的有关工作事项;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人大工作经验;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文印、报刊信件收发等工作;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新闻宣传、政治学习、机关考核、安全保卫、接待和内外联络协调等工作;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车辆、办公设施管理、物品采购和管理、物业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承办上级机关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研究和分析信访事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疏导和教育工作;建立信访档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催办、督办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巫溪编委发〔2016〕35号文件精神,县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挂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牌子)、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及宣传信息中心等6个工作部门,县人民代表大会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等3个专门委员会。

根据县编制委员会文件,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编制数33个,其中:行政编制24个,事业编制9个;2017年末实有人数54人,其中:在职30人(行政24人,事业6人),退休24人。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52.19万元(上年结转25.9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52.19万元,比2017年减少80.4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30.92万元,比2017年减少27.23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纳入社保管理、压缩了一般性开支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321.27万元(上年结转25.97万元),比2017年减少53.21万元,主要用于人大会议、人大监督、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等重点工作。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3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92.14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5.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5.8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95.3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巫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8部门预算公开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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