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8709450498T/2026-00026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财政局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0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0
- [ 体裁分类 ]
- 财政预算、决算
-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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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把法学会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自觉接受县委、县委政法委的领导,团结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强化政治引领,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法学研究、法治教育、法治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方向推进。大力开展法治宣传,组织法学法律专家讲师团,开辟法治讲坛、政法讲坛等,深入机关、企业、学校、农村,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扎实开展法律服务,充分利用法学会的资源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法律诊所、法律服务站和社区法律顾问等平台建设,不断提高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县,认真落实依法治县各项工作,深入研究风险防控、司法体制改革、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等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好智囊团和参谋助手作用。积极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工作,积极承接政府下放职能,主动承担部分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积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一步拓展工作范围,延伸服务领域。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县法学会设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机关日常工作。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六至表八)
(一)收入预算:2026年年初预算数50.7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0.7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0。收入较去年增加50.72万元,主要是巫溪县法学会2026年开始独立核算,2026年年初预算数增加50.72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6年年初预算数50.7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0.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1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1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27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50.72万元,主要是巫溪县法学会2026年开始独立核算,支出增加50.72万元。
按照我县预算管理要求,结转金额已纳入相应性质的资金收入中进行反映,上述收入包括2025年结转并编制到2026年预算的资金。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表一至表三、表五)
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0.7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0.72万元,比2025年增加50.7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72万元,比2025年增加40.72万元,主要原因是巫溪县法学会2026年开始独立核算,主要用于保障巫溪县法学会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0万元,比2025年增加10万元,主要原因是巫溪县法学会2026年开始独立核算,项目经费增加10万元,主要用于法学会开展法律讲堂、提升公众法律意识等重点工作。
巫溪县法学会2026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表四)
巫溪县法学会由巫溪县委政法委代管,2026年“三公”经费由县委政法委统一开支,巫溪县法学会2026年无“三公”经费预算。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30.2万元,比上年增加30.2万元,主要原因为巫溪县法学会2026年开始独立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增加。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巫溪县法学会2026年无采购预算支出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6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0万元。
4、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截止2025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部门预算整体绩效目标编制情况及县级重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情况。(表十至表十一)
2025年我单位预算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并编制了绩效目标;2025年我单位不涉及重点专项资金,未进行重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
七、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王燕 联系方式:023-515223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