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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巫溪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日期:2020-06-01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困难群众实施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困难救助主要关口,主要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2015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重庆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临时救助具体实施办法。2016年,出台了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402020年,出台了《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发〔2020〕15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巫溪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共分为7章25条。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第二章内容为“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共4条。第三章内容为“临时救助方式及标准”,共3条。第四章内容为“临时救助程序”,共3条。第五章内容为“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共5条。第六章内容为“工作机制与监督处罚”,共4条。第七章为“附则”,共1条。

(一)适用对象。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一是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忽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二是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起塔顶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对象分类。A类:特困人员、孤儿;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三)执行标准。

1.医疗困难救助一是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人员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人员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人员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20%给予救助,封顶线10000元。二是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2.重特大灾(伤)害救助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3.就学困难救助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国家教育救助政策予以救助,教育、民政、扶贫等教育救助资助政策,不能重复申请享受。

4.其他困难救助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其基本生产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均劳动力系数,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

(四)注意事项。临时救助金额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县民政局应报县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同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的,经县民政局认定后可给予二次救助。

三、新旧政策对比

2016出台的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40)基础上,2020出台的《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发〔2020〕15号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了变更调整:

(一)新增了救助对象分类。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精准性,将救助对象划分为ABCD四类。

(二)适当提高了救助标准。A类人员救助比例提高到90%,封顶线提高到50000元。B类人员救助比例提高到50%,封顶线提高到40000元。C类人员救助比例提高到40%,封顶线提高到30000元。D类人员救助比例提高到20%,封顶线提高到10000元。

(三)新增了特殊情况救助办法。针对救助金额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况,设置了不高于常规救助标准3倍的封顶救助,同时明确了审批程序

(四)在乡镇(街道)设立临时救助金备用制度。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保障乡镇(街道)有足额临时救助金备用,扎实推进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实施,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确保困难群众“救急难”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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