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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及有关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2-11-08


按照《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及有关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切实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巫溪县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制定了本通告》。

二、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巫溪县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巫溪县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了禁放区域,较2019年11月1日发布的《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及有关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扩大了禁放区域,其中宁河街道新增了巫溪县中医院、先锋小学片区;柏杨街道扩大了禁放区域,北边界由原来的北至110kV高压线以下扩大至城北村金良俊房屋,南边界由原来南至奉溪高速以下扩大至巫溪县渝溪花栗加油站,扩大区域涵盖了金良俊房屋(包含该房屋)以南的城北村区域、巫溪县渝溪花栗加油站以北的杨家村区域(不含瑞丰公司仓库区域)、白新社区区域,东西边界不变;新增了凤凰镇部分区域为禁放区,范围为东至S102凤凰镇界牌,南至巫云开高速以下,西至石龙村至胜利乡公路,北至施家村北侧村域边界线。即《通告》图示红线内所含的工业园区、凤凰社区、高杨村、双凤村、施家村、中河村部分区域、七星村部分区域。

三是明确了禁放区域以外的禁放场所、区域。包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上述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四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五是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本县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本条中烟花爆竹的种类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19﹞2号)所规定的。

六是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是本通告自2023年1月 1日起施行。

九是2019年11月1日发布的《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及有关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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