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8750071502K/2018-00069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 交通、工业、信息化
- [ 成文日期 ]
- 2018-05-09
- [ 发布日期 ]
- 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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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公文
- [ 有效性 ]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镇高速公路(巫溪段)建设施工中相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县国土房管局,有关单位: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巫镇高速公路(巫溪段)建设施工中相关问题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巫镇高速公路(巫溪段)建设施工中
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高速公路建设,营造良好施工环境,维护各方正当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巫镇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中相关问题处理。
第三条 巫镇高速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土地包括新修(改扩)施工便道、取(弃)土场、搅拌场、堆料场、工棚等。
第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临时用地手续,并按照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五条 临时用地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施工单位及被占地农户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放线,并对红线内土地及地面建(构)筑物、林木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巫镇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临时占地从占用土地的次年起按年支付土地使用补偿费,直至土地复垦为止。土地使用补偿费标准为耕地800.00元/亩/年,其它土地400.00元/亩/年。
第六条 临时占用耕地的,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将耕作层剥离并集中堆放,用于土地复垦。
第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审批的复垦方案组织土地复垦;如村民要求自行复垦,经审批同意、复垦验收合格后,按耕地12000.00元/亩,其他土地600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复垦费用。
第八条 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道路的,施工单位享有使用权。在使用期间,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标识标牌并负责道路的维修和养护;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路系、水系损坏的,由施工单位予以恢复。
第九条 施工便道使用期满后改作农村道路使用不需进行复垦的,所占土地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调剂,不实行征收,不进行任何补偿。如需进行复垦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正线内先行使用土地,按照《巫镇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规定标准补偿外,次年按耕地800.00元/年/亩,其它土地400.00元/年/亩的标准支付土地使用补偿费,直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文下达为止。
第十一条 巫镇高速公路建设造成的施工炮损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对施工炮损问题的处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组牵头,各施工单位应主动参与和配合,对处理炮损问题所涉及的相关赔偿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