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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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城镇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2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城镇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城镇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征收标准。城市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元计征;城厢镇、上磺镇、凤凰镇、文峰镇、尖山镇、徐家镇、下堡镇、宁厂镇、古路镇、塘坊镇、通城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峰灵镇、蒲莲镇、朝阳镇、田坝镇、红池坝镇、白鹿镇、菱角镇、土城镇、大河乡、花台乡、胜利乡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天星乡、长桂乡、鱼鳞乡、乌龙乡、双阳乡、兰英乡、天元乡、中梁乡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城镇建设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初步设计批复、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六条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七条 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相应乡镇财政所缴款。所缴款项直接汇入县国库中心账户,统一管理。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单据。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第十二条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应缴配套费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征收部门同意可分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第十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县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应主动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第十五条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主要用于城乡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更新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六条 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1日施行的《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5〕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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