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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委:《巫溪县城镇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2-15


一、文件制定背景

深入贯彻市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县第十四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准确把握我县城镇建筑业新发展阶段,加强我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镇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实现我县绿色崛起总目标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我们对《巫溪县城镇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形成了《巫溪县城镇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重新修订的必要性

1. 重新修订《办法》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相适应的需要。从全县GDP看,2015年为73.39亿元,2020年为110.17亿元,增长50.11%;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看,2015年为36.47亿元,2020年为53.63亿元,增长47.05%

2. 重新修订《办法》是与土地开发成本及房屋销售价格相匹配的需要。从城市出让土地的成本看,2015年平均每亩为130.66万元,2020年平均每亩为190.79万元,增长46.02%;从房屋销售价格看,2015年新建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为3805/平方米、商业用房平均价格为6873/平方米,2020年新建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为6115/平方米、商业用房平均价格为14287/平方米,比2015年分别增长60.71%107.87%20211-9月新建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为6627/平方米、商业用房平均价格为20847/平方米,比2015年分别增长74.13%203.30%

3. 重新修订《办法》是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的需要。为不断满足市民对高标准城市公共服务的需求,加快宜居城市建设步伐,城市管理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将不断提高,政府对城市运行管理的投入也将逐渐提高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其中增加1条,调整9条,主要内容为:

(一)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档次分四档。一档为县城规划区,二档为中心建制镇,三档一般建制镇,四档为建制乡。

1. Ⅰ档为县城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原标准150/m2调整为230/m2计征。

2. Ⅱ档具体范围为:城厢镇、上磺镇、凤凰镇、文峰镇、尖山镇、徐家镇、下堡镇、宁厂镇、古路镇、塘坊镇、通城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原标准100/m2调整为150/m2计征。

3. Ⅲ档具体范围为:峰灵镇、蒲莲镇、朝阳镇、田坝镇、红池坝镇、白鹿镇、菱角镇、土城镇、大河乡、花台乡、胜利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原标准80/m2调整为120/m2计征。

4. IV档具体范围为:天星乡、长桂乡、鱼鳞乡、乌龙乡、双阳乡、兰英乡、天元乡、中梁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原标准50/m2调整为80/m2计征。

(二)对征收部门核算配套费的时间期限进行了调整

征收部门自受理之日起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的时间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个工作日

(三)对分次缴纳配套费的许可部门进行了调整

应缴配套费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准予分次缴纳的许可部门由县人民政府调整为征收部门。

(四)新增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主要用于城乡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更新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

(五)按照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了《办法》中出现的单位名称。

、名词解释

1. 城镇建设配套费指在县城规划区、中心建制镇、一般建制镇、建制乡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时,按要求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2. 城市建设配套费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竣工验收备案: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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