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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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征收方式的通告

巫溪府发〔20223

 

为加快我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县城环境,提升县城品位,促进绿色发展,依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11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方式通告如下:

一、本县城区(宁河街道和柏杨街道,以下同)和凤凰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人数计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应按年自行向国家税务总局巫溪县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本县城区和凤凰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量计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费单位应根据县城市管理局核定的应缴费额,按年自行向县税务局申报缴纳。

三、本县城区和凤凰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税务局委托重庆市渝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水费时按月代征。

四、其余乡镇规划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税务局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代征。

五、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符合条件的家庭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报县城市管理局核准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七、本通告自2022415日起施行。

 

 

附件:巫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238    

 

 


附件

巫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备注

1

居民

7/(户·月)

按户计征。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2/(人·月)

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和临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3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

110/

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65/吨计征。

4

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

经营面积

200㎡以下

0.55/(平方米·月)

按经营面积计征。不足20㎡,按20㎡计征。

经营面积

200㎡至500

0.5/(平方米·月)

经营面积500㎡以上至1000

0.45/(平方米·月)

经营面积

1000㎡以上

0.4/(平方米·月)

说明:1.下列对象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报县城市管理局核准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3)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4)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其他生产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巫溪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