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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7号建议的
复函
付兴武代表:
你在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解决一、二级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的建议》(第127号)已收悉,经县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为保障一、二级残疾人生活来源,提高一、二级残疾人在家庭中的生存尊严,确保脱贫路上残疾人一个都不掉队,解决其家人的后顾之忧,建议将一、二级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建议,民政局从政策方面进行了认真分析,《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政府按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针对一、二级残疾人,《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17〕33号)规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未成年子女中的一、二级残疾人不能与父母分户,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不能分户进行保障。因此,无条件将一、二级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保障与现行政策有抵触。
目前,全县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全部纳入了低保保障范围,实现了“应保尽保”。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实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的扶贫任务,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2018〕175号)要求,脱贫攻坚期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户计算,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经数据比对,菱角镇建卡贫困户中的残疾人已全部纳入低保兜底保障,非贫困户中的一、二级残疾人符合条件的也纳入了低保,今后还有符合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我们将按申请审批程序,实行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以上复函已经黄文军局长审签,请如实填写建议办理答复函回执,并在收到复函二十个工作日内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此函



